貴州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辦法

為改善投資環境,更好地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根據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特制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辦法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辦法
  • 類型:政策檔案
  • 對象:外商投資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0-18
【生效日期】1986-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辦法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發布)
為改善投資環境,更好地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根據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具體辦法。
一、優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場地、勞務和礦產資源等,並從優收取費用。場地開發和使用費,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按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元、其他外資企業按每年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收取。外商在我省邊遠地區投資辦企業,對自行開發場地的,可在五年內免收場地使用費。勞務費用可比沿海地區低。
二、產品出口企業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後,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出口創匯高的,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可給予更多的優惠。
三、外商投資企業承接國內不能生產,而我省需要進口的產品訂貨,經我省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匯結算。
四、對在我省效益好、創匯高的外商投資企業,一時外匯周轉困難,可由主管部門的自有外匯調劑解決。
五、外商在我省投資項目,優先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優先安排“三材”和施工力量。按歸口渠道,以國營企業享受的同等價格,供應外資企業需要的物資。
六、在我省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從優按企業每個職工每月上繳地方財政對職工的各項補貼費四十元外(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繳),一律不再攤派任何費用。
七、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協定、契約、章程,我省批准機關在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處理,不批准的也要給予明確答覆。
八、在我省的外商投資企業建成投產後的有關事宜,視同省內國營企業由主管部門協調,歸口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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