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6]29號
【發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1996-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引進外資工作若干規定
(一)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舉辦農業、林業、牧業、環境保護工程、保護生態環境示範工程項目以及設在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依照(一)項規定減免稅期滿後,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還可以在以後10年內繼續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含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按(一)、(二)項規定減免稅期滿後,經認定仍為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所得稅40%的稅款;如將其分得和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申請批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七)在貴陽市舉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按24%稅率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八)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高新技術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貴陽市,投資於能源、交通建設項目,投資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以及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可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3年。
(一)外商投資土地開發經營,經過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有效期內,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二)外商投資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或依照法律規定允許採取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根據不同項目情況,其場地使用費可給予3至5年優惠。
(三)在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確認的經濟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地價可根據地塊的不同區位、不同用途以及產業政策和供求關係,給予以下優惠待遇:
1.國家或省科委確認的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的25%至35%。
2.交通、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工業建設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的20%至30%。
3.舉辦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建設項目,可優惠出讓地價的15%至25%。
4.產品外銷的外資企業的用地,可優惠出讓地價的10%至20%。
5.投資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權地價確有困難的,經出讓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時,應當按照銀行利率計息;也可由當地政府以地款作價入股。
依照其他有關規定,項目用地已享受地價優惠的,不再執行本條第(三)項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加工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和《商檢法》規定必須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出口時,海關憑出口許可證和商檢機構簽發的證單驗放。
外商投資企業在註冊資本之外,以企業名義對外借款,按投資比例需要中方提供擔保的部分,納入國家計委對外融資計畫管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取得《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後,可到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未辦妥外匯登記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三個月期限的臨時外匯帳戶。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不結匯,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或境內的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戶。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範圍內的對外支付,可持支付契約及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局核准件辦理。
(三)來我省投資的外商的利潤、股息和紅利以及外籍員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可以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檔案,從其外匯帳戶中辦理支出。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投資款或生產經營中的正常收匯需要兌換成人民幣,或者外匯帳戶資金不足需要買入外匯,經外匯管理局進行資格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可進入外匯調劑市場賣出或買入外匯。
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需派遣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從事經貿業務活動的中方人員,經省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審批,到外事部門辦理出國(出境)手續。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外的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或申訴。
(一)屬於本省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其審批機關在2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屬於本省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其契約、章程由其審批機關在20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屬於本省審批許可權外的項目,由有關管理機關在15日內決定轉報或不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