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加快電力發展的若干規定是貴州省為了為加快電力發展,調動社會各方面辦電的積極性而出台的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8]52號
【發布日期】1988-08-24
【生效日期】1988-08-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加快電力發展的若干規定
(1988年8月24日黔府〔1988〕52號)
為加快電力發展,調動社會各方面辦電的積極性,把我省資源優勢變為經濟優勢,實現興黔富民的目標,根據改革、開放的總方針,結合貴州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在統一規劃的指導下,走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投資辦電的路子。除國家投資辦、中央和地方聯辦、省地州市縣聯辦、地方自辦外,還要積極推動企業自辦,發電、供電、用電企業聯辦,與外地聯辦,民眾戶辦聯戶辦,引進外資辦等等。辦電可以是新建、改建、擴建,也可以是技術改造和採取節能措施。
二、集資聯辦和自辦中、小水電、火電廠(站、機組),實行“誰投資、誰管、誰用、誰得利”的辦法。允許投資單位自建、自管、自用,在自願原則下也可委託電網電管。各地和企業辦電後,不減少原來計畫供應的電量分配指標。
由地方或部門、企業、個體集資聯辦的獨立核算的電廠(站),可由投資各方組成聯營公司自行經營;要求併入電網的,按電網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並與電網簽訂經濟協定,執行電網的規章制度。集資辦電的利潤分配,按三、七分成,即電廠得利潤的70%,供電部門得利潤的30%。
三、解決辦電資金問題,可採取以下辦法:
(一)由省建行代理向地、州、市、縣、重點企業發行電力建設債券,或向社會發行電力建設有獎有息獎券。
(二)地、州、市、縣、部門、企業集資聯辦和自辦電力項目,經省人民銀行批准,可自行辦理集資入股,也可由金融部門代售股票或發行電力債券,代售股票的金融部門可按規定收取一定手續費。
(三)興辦、聯辦電力項目和對現有電站進行技術改造,如企業確有困難,可申請抵押貸款,還可申請貼息或低息貸款,地方視財力情況給予支持。地方財政、金融部門可直接向辦電企業入股。
四、為了鼓勵集資、獨資新辦中、小電站和對現有電站進行技術改造,在稅收上可實行以下優惠辦法:
(一)集資、獨資新辦五萬千瓦以下小電站,從投產之日開始,在三至五年或更長一段時間內,免徵產品稅、所得稅;所免全部稅款用於歸還貸款或債券本息。免稅總額作為國家或地方政府入股,留在企業長期使用。
(二)積極支持高耗能生產企業和重點發展企業自辦電廠(站),鼓勵電廠(站)和冶煉、化工等企業橫向聯合,形成產、供、銷、用(電)一條龍的企業集團。生產企業自辦電和一條龍聯合辦電,其電力部分是獨立核算或單獨計算盈虧的,免徵產品稅、所得稅三至五年。是統一核算的,用自發電力生產的工業產品,電力部分扣除後再徵稅,一定五年。對自辦電和聯合辦電自用有餘,外銷的電量部分,免徵產品稅、所得稅三至五年。以上減免的稅額應全部作為企業發展基金。
(三)農民集資或貸款興辦、聯辦小電站,免徵產品稅、所得稅五年;超過五年尚未還清貸款的,可先還清貸款後再納稅。
(四)鼓勵城鎮私營企業、個體戶集資聯辦或自辦小電站,其產權歸投資者,任何單位不得平調、侵吞。從其投產之日起,免徵產品稅一至二年,所得稅和工商管理費二至三年。
(五)企業在不增加國家分配燃料的情況下,利用餘熱、壓差和低熱值燃料所發電力,國營煤礦建煤廠石電廠所發電力,均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抵扣分配指標,多餘電量可以通過獨立電網自銷,也可以送入大電網委託電力部門代銷。免徵所發電力的產品稅、所得稅五年。
所有減免稅按稅收管理程式申報辦理;減免稅由稅務部門實行目標管理。
五、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小水電、小火電廠(站)其固定資產折舊率,可按鄉鎮企業現行提取綜合折舊率9.6%的辦法執行,專項專用,以加快設備的更新換代和技術進步。
六、關於電力價格,可實行以下辦法:
(一)集資聯辦、自辦的小水電、小火電,其電力銷售價格,可在國家最高限價的指導下,實行市場調節,拉開枯水期、豐水期、高低谷期的價格,由各方根據契約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協商議定。
(二)集資聯辦和自辦電站的發電量,要求部分或全部上大電網併網的,其上網電量可以委託省電力部門代售,可實行躉售或直供辦法。大電網售出這部分電量的電價按“高來高去”、“低來低去”的原則辦理。
(三)對已由國家投資建設的現有小水電、小火電站所發電力售價,可分為兩部分:1.按計畫與我省大電網併網的電量,繼續執行現行價格;2.未上大電網的部分和城鄉集體企業、民眾集資聯辦的小電站的電量,定價權可由縣水電局、物價局、經委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超過國家上限指導價格的幅度內具體確定售電價格。
七、新建電站和現有電站的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必須作好可行性研究,進行嚴格的經濟技術論證,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集資聯辦和自辦中、小電站,按對鄉鎮企業的辦法管理,不受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限制,但要報省計委、省經委備案。聯辦電各方要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經濟責任。
八、對自辦或集資聯辦的小火電、小水電,縣可建立獨立核算的縣電力(或股份聯營)公司,由幾個縣形成的地方電網和產、供、用一條龍聯辦電的,可以組建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電力聯營公司,自主經營電力產、供、銷業務。
九、加快電力發展,是整個經濟建設的戰略重點,省計委要抓緊制定全省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負責抓好建設中的協調、指導工作。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牴觸的,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