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解決地方能源緊缺問題的若干政策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地方能源緊缺問題的若干政策規定

(1985年1月29日川府發〔1985〕15號)

一、積極扶持小水電、小火電和坑口電站發展。 二、凡屬小水電、小火電及企業自備電廠,原則上自發自用。其多餘電力。

三、繼續執行能源包乾使用責任制。 四、力爭向西北和貴州多購電。 五、加快地方煤礦的發展。 六、為促進能源建設工程、節能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提前竣工投產。

七、進一步加強節能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更新高能耗設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解決地方能源緊缺問題的若干政策規定
  • 地區:四川省
  •  目的:解決地方能源緊缺問題
  • 隸屬:政府檔案
  • 發布日期:1985-01-29
  • 文號:川府發〔1985〕15號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1-29
【生效日期】1985-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地方能源緊缺問題的若干政策規定
(1985年1月29日川府發〔1985〕15號)

內容

隨著工農業生產的不斷發展,我省能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其中尤以電力供需矛盾更大。這種情況,已經影響和制約著我省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為了鼓勵開發和節約能源,促進工農業生產的持續增長,省政府決定,在繼續執行現行有關政策措施的同時,再採取以下幾項政策措施。
一、積極扶持小水電、小火電和坑口電站發展。
大力扶持和發展小水電、小火電和坑口電站,是解決我省能源緊張的重要途徑之一,是一項帶有戰略性和長期任務。“七五”期間,計畫在現有基礎上,將小水電、小火電和坑口、矸石發電能力增加一百萬千瓦,其中小火電三十萬千瓦,小水電五十萬千瓦,矸石電站十一萬千瓦,坑口電站九萬千瓦,總投資約二十億元。
(1)發展小電站所需資金,由地、縣自籌或用電單位集資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省採取貼息貸款的辦法解決,還貸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年,貼息暫定五年(貼息辦法另訂)。小水電、小火電、煤矸石電站(包括地方煤礦)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來源,主要從能源基金超收中解決。若不足,可由省視財力情況解決一部分。所需三材,屬於省補助的由物資部門按計畫優先供應,不足部分,由物資部門組織市場資源協助解決。
(2)利用煤矸石、劣質煤的坑口電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發電環節和電站址供售電(包括自用)的產品稅。納稅有困難的小火電站,由企業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經批准後給予減免。
(3)小水電、小火電建成投產後實現的利潤,首先用於償還貸款。利用煤矸石、劣質煤的電站,還清貸款後,利潤全部自留,用於技術改造和職工集體福利。其餘小電站仍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4)小電站所需設備,原則上立足於省內解決,由機械部門統籌安排。屬於省指令性計畫的產品,納入省計畫,所需原材料,由物資部門按計畫供給。
二、凡屬小水電、小火電及企業自備電廠,原則上自發自用。其多餘電力。有條件的可以上網。小水電上網電量、電價,按省政府和水電部一九八二年《關於積極發展四川省小水電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執行。小火電、企業自備電廠、煤矸石電廠以及餘熱發電站的上網電量,本著保本的原則高進高出,實行豐、枯水期兩種電價,具體售價由物價部門和電力部門共同商定。
各縣要逐步搞好小電網配套、平衡工作,交多餘電力統一上網,以獲得更大經濟效益。
三、繼續執行能源包乾使用責任制。
(1)現已執行枯水期電力包乾指標,繼續延期執行到一九九0年底。主網新增電力負荷主要安排用於用電在四千千瓦以上新投產的重點項目,有餘的電力按各市、地包乾基數的比例分配。小水電、小火電、坑口電站、餘熱發電、熱電聯產等新增電力負荷,實行自發自用,多餘的歸地區安排,不抵扣省的分配指標。
(2)天然氣在北半環管線未建成投產前,各市、地的用氣仍執行現行包乾指標。新增天然氣,主要安排給經省批准以天然氣作原料的重點建設工程投產使用;多餘的,按現在包乾指標基數的比例分配。
(3)凡對市、地和企業包乾的電和天然氣基數,供應部門必須保證供夠,不準減供包乾指標去加價出售。
(4)為了緩和當前電力不足的矛盾,各大企業(包括軍工企業)要從實際出發,按用電負荷的實際需要,添置柴油發電機或自建小水電、小火電站,以彌補不足,把握生產的主動權。
(5)市場民用煤價差補貼包乾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到一九八七年底,以擴大“兩化”範圍,節約更多的煤炭。
四、力爭向西北和貴州多購電。
經初步協商,貴州枯水期高峰向四川送電十三萬千瓦,日電量一百九十二萬度;豐水期高峰送電十五萬千瓦,日電量二百一十萬度。西北電網今年枯水期只送十三萬千瓦。從當前情況看,貴州省及西北向四川送電線路輸送容量潛力較大,可在雙方協定基數的基礎上,對超送部分實行電價上浮,力爭多購。具體上浮多少,與西北和貴州商定。電價上浮後,電網按保本、高進高出的原則,由電力部門和物價部門共同確定售價。
五、加快地方煤礦的發展。
從一九八五年到一九九0年,我省地方煤礦通過擴建和技術改造,計畫平均每年遞增一百六十七萬噸,六年淨增一千萬噸。其中省、地、縣國營礦淨增四百萬噸,鄉鎮礦淨增六百萬噸。實現這一計畫,六年共需投資五億七千八百萬元,其中省、地、縣國營礦四億二千八百萬元,鄉鎮煤礦一億五千萬元。國營礦所需投資,除自籌百分之三十外,其餘由貼息貸款(貼息資金來源和小水電相同)和申請煤炭部地方煤礦補助資金解決;鄉鎮煤礦所需投資,除自籌百分之三十外,由省安排貼息貸款和用戶集資解決。
現已執行的每年由省補助一千萬元作為地方煤礦安全技措費,從一九八六年起,“七五”期間應逐年有所增加。煤炭開發和生產需要的三材,由省計經委按定額補助,物資部門按計畫保證供應。
六、為促進能源建設工程、節能基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提前竣工投產,凡按照契約承包要求工期、保質保量提前竣工投產的,其提前投產期間所創造的利潤,百分之八十歸承包施工建設及有關單位安排使用(包括獎勵設計部門、設備製造單位等);對拖延建設工期的,要追究責任,並賠償部分經濟損失。
七、進一步加強節能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更新高能耗設備。各企業上繳的更新改造資金,每年提取百分之二十劃給節能主管部門,安排用於節能技術措施和設備更新改造。同時,除以能源作原料的企業外,以工廠企業為單位,每年提取當年比上年實際消耗所節約能源總量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作為企業節能技術措施資金,專款專用。節能量及價值的計算,要經各級能源辦和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查批准。
對節能有成效的企業,按現有的節能獎勵辦法執行。為了鼓勵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節能工作,凡是達到按省制定的評比條件,被評為省年度節能先行的地、市和廳、局(公司),由省發給一萬元獎金,作為對有功人員的獎勵和活動經費的補充。同時,實行產品單耗超定額加價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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