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

《貴州省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2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6]46號
【發布日期】1996-09-02
【生效日期】1996-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貴州省進一步推動
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黔府發〔1996〕46號1996年9月2日)
《貴州省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已經1996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貴州省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對外開放步伐,進一步加強橫向經濟聯合及東西合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面向全國開放。歡迎和鼓勵省外各類企事業單位、個人,以有形、無形資產及各種方式,來我省開發各類資源,興辦企業,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的經濟技術合作。
(一)與我省開展雙邊(對口)、多邊區域合作,開展大跨度的區域聯合與協作,組建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互設辦事機構,設立“經濟視窗”;
(二)與我省經濟、科技、教育、檔案、衛生等部門、單位及社會團體,開展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開展各種聯誼活動,組建合作網路組織;
(三)省外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以獨資或聯合方式參與資源、商品、勞務、技術、信息市場的建設。
第三條凡來我省投資與協作,合作方式可自行選擇,雙方共同商定。可採取合資(合作)經營、獨資經營、股份合作制經營,承包租賃、補償貿易、產銷聯營、聯購聯銷、來料來樣加工、技術(設備、商標)入股、技術轉讓、企業兼併、購買股票、債券或企業所有權等形式,以及合作各方認為合適的其它合法形式。
第四條凡來我省投資興辦聯合、獨資企業(項目),優先納入我省基建或技改自籌投資計畫。凡生產性建設項目,基本建設條件能自行解決的,不受投資規模限制。我省將在規劃定點、征地、拆遷、施工安排、能源配置、運輸等方面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
第五條省外投資企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生產(經營)許可證手續等,我省有關部門要特事特辦,減少環節,加快辦理。
第六條省外投資與我省興辦的聯合企業,原有信貸關係不變。省外投資企業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資產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由我省銀行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政策,按照同等條件優先安排的原則給予積極支持。
外省投資在我省貧困地區興辦的獨資、聯合項目,可以申請使用扶貧貸款。由我省銀行擇優扶持,實地貸款傾斜政策。
第七條對省外投資企業的用地給予優惠:
(一)按成本或基準地價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凡從事能源、交流、礦山等開發性投資的,興辦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的,可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使用土地;
(三)在我省明確的貧困縣興辦的聯合項目,其土地使用可按《貴州省引進外資工作若干規定》中有關土地優惠規定辦理;
(四)生產性聯合企業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仍以我省合作方企業名義繼續使用,不另交土地出讓金。我省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的,以當地當年評估價格為依據作價入股。股金參與經營,所獲利潤可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八條經有關部門審定為高新技術的省外獨資企業,其建設配套費中屬地方徵收的實行減半徵收;一般生產性聯合項目進行改造需征地、建設的,屬地方徵收的建設配套費可緩交一年。
合資、合作、承包、兼併、技術入股我省虧損企業,以及在我省貧困地區興辦聯合企業,需征地進行建設的,屬地方徵收的建設配套費減半徵收,並可緩交一年。
第九條省外來我省獨資新建生產性企業(包括興辦原材料基地),自投產年度起,可享受全返所得稅三年,減半返所得稅二年。所得稅返還,由收益的各級財政分別辦理(以下同)。
省外投資興辦的生產性聯合企業,屬於種植業、養殖業、能源、交通、通訊、礦山等開發性投資的,以及興辦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公益事業和出口創匯產品超過總產值50%的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可享受減半返所得稅三年。
省外投資興辦的其他生產性聯合企業,外方投資占投資總額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內新增的所得稅,經財稅部門審定,全部返給企業。
省外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在5年內用企業實現的利潤彌補。
第十條省外來我省獨資興辦或聯辦鄉鎮企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可享受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鄉鎮企業大發展大提高的若干規定》(省發〔1995〕31號)的優惠政策,相同條件按最優惠的執行。
省外在我省貧困地區獨資興辦或聯辦鄉鎮企業,可實行當地註冊,異地辦廠、利益返還。同時享受省委、省政府省發〔1995〕31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凡承包、租賃、技術入股我省虧損企業的,從投產年度起,可享受全返所得稅兩年,減半返所得稅三年。
兼併我省嚴重虧損企業的,從盈利年度起,先用所得稅補虧,補虧完畢後,可享受全返所得稅三年,減半返所得稅二年。
第十二條省外來我省興辦高新科技產業項目,經省經貿委或省科委認定和批准,可享受我省給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全部優惠政策。
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技術轉讓過程中,開展上述服務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凡向我省企業轉讓省級以上獲獎科技成果或向我省縣辦(國有、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民族自治地區、貧困地區轉讓各種適用科技成果的,其接受轉讓的企業,利用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享受全返所得稅二年。
第十三條省外投資方在我省獲得的合法利潤、物資,由其自主支配。物資需要運出省的,其運輸計畫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我省依法保護省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各級外協部門負責協調服務。
(一)省外投資企業的基本建設、經營方式、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勞動工資、利益分配、財務制度等。均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不受勞動指標和城鄉的限制;
(二)省外投資企業的有形資產、智慧財產權依法受到保護,省內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三)對省外投資企業實行收費卡制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財政廳、物價局審核批准後執行。企業有權拒絕以各種名目進行的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四)省外投資企業與我省單位及個人發生經濟、民事糾紛請求調解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予公正調解。調解無效的,由當事人按有關仲裁或法律程式解決。
第十五條凡橫向經濟聯合項目,需由各級外協辦(外經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我省企業單位到外地設視窗,興辦經濟實體,由各級外協辦(外經委)審批。
第十六條凡經批准註冊的外省投資企業。可申請辦理外來企業人員的居民戶口手續,具體由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辦法,公安部門執行。
第十七條凡幫助我省引進外地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受益單位可根據實際到位的資金數,按數量多少,使用年限,利息高低給予獎勵。
幫助我省引進先進技術、先進工藝、新產品、名牌產品(商標)的單位和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我省受益單位可從當年新增稅後利潤中,一次性給予獎勵。
幫助引進獨資企業,由受益地區的政府獎勵。各級外協機構應協助中介方處理索酬手續,督促償付兌現。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貴州省對外經濟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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