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6年9月2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文號】黔府發[1996]46號
【發布日期】1996-09-02
【生效日期】1996-09-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貴州省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
(一)與我省開展雙邊(對口)、多邊區域合作,開展大跨度的區域聯合與協作,組建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互設辦事機構,設立“經濟視窗”;
(二)與我省經濟、科技、教育、檔案、衛生等部門、單位及社會團體,開展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開展各種聯誼活動,組建合作網路組織;
(三)省外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以獨資或聯合方式參與資源、商品、勞務、技術、信息市場的建設。
外省投資在我省貧困地區興辦的獨資、聯合項目,可以申請使用扶貧貸款。由我省銀行擇優扶持,實地貸款傾斜政策。
(一)按成本或基準地價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凡從事能源、交流、礦山等開發性投資的,興辦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的,可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使用土地;
(三)在我省明確的貧困縣興辦的聯合項目,其土地使用可按《貴州省引進外資工作若干規定》中有關土地優惠規定辦理;
(四)生產性聯合企業所用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仍以我省合作方企業名義繼續使用,不另交土地出讓金。我省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的,以當地當年評估價格為依據作價入股。股金參與經營,所獲利潤可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合資、合作、承包、兼併、技術入股我省虧損企業,以及在我省貧困地區興辦聯合企業,需征地進行建設的,屬地方徵收的建設配套費減半徵收,並可緩交一年。
省外投資興辦的生產性聯合企業,屬於種植業、養殖業、能源、交通、通訊、礦山等開發性投資的,以及興辦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公益事業和出口創匯產品超過總產值50%的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可享受減半返所得稅三年。
省外投資興辦的其他生產性聯合企業,外方投資占投資總額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內新增的所得稅,經財稅部門審定,全部返給企業。
省外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在5年內用企業實現的利潤彌補。
省外在我省貧困地區獨資興辦或聯辦鄉鎮企業,可實行當地註冊,異地辦廠、利益返還。同時享受省委、省政府省發〔1995〕31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
兼併我省嚴重虧損企業的,從盈利年度起,先用所得稅補虧,補虧完畢後,可享受全返所得稅三年,減半返所得稅二年。
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技術轉讓過程中,開展上述服務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凡向我省企業轉讓省級以上獲獎科技成果或向我省縣辦(國有、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和民族自治地區、貧困地區轉讓各種適用科技成果的,其接受轉讓的企業,利用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享受全返所得稅二年。
(一)省外投資企業的基本建設、經營方式、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勞動工資、利益分配、財務制度等。均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不受勞動指標和城鄉的限制;
(二)省外投資企業的有形資產、智慧財產權依法受到保護,省內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三)對省外投資企業實行收費卡制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財政廳、物價局審核批准後執行。企業有權拒絕以各種名目進行的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四)省外投資企業與我省單位及個人發生經濟、民事糾紛請求調解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予公正調解。調解無效的,由當事人按有關仲裁或法律程式解決。
幫助我省引進先進技術、先進工藝、新產品、名牌產品(商標)的單位和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我省受益單位可從當年新增稅後利潤中,一次性給予獎勵。
幫助引進獨資企業,由受益地區的政府獎勵。各級外協機構應協助中介方處理索酬手續,督促償付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