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發布《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大連、青島、深圳、寧波四個計畫單列市在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7.01.02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民政府發布《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大連、青島、深圳、寧波四個計畫單列市在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02
- 實施時間:1997.01.02
各自治州、市、縣、自治縣、特區、市轄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大連、青島、深圳、寧波四個計畫單列市在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的若干規定》已經199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大連、青島、深圳市、寧波四個計畫單列在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扶貧協作工作,加快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步伐,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依照優勢互補、互利互惠、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加強與大連、青島、深圳、寧波四個計畫單列市的扶貧協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來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產業政策,合作方式可採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股份合作制經營、承包租賃、補償貿易、產品擴散、產銷聯營、聯購聯銷、來料來樣加工、技術(設備、商標)轉讓、技術入股、企業兼併、購買股票、債券或企業所有權等方式,以及合作各方認為合適的其它合法方式。
第三條 來我省與原有企業合資、合作,可保留原信貸關係;局部聯營實行獨立核算的可開設獨立帳戶;屬高新技術、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銀行優先提供貸款。
第四條 來我省興辦合資、合作企業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資產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的,我省各商業銀行按國家有關金融政策規定給予積極支持,經開戶銀行審查後,給予貸款;到貧困縣興辦扶貧協作合資合作企業,可以申請使用扶貧貸款,扶貧貸款的自有資金部分,可在銀行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降低10%。
第五條 來我省貧困縣興辦扶貧協作企業,若貧困縣不具備項目建設條件,也可以帶資帶技術到我省條件較好的地方興辦,實行當地註冊、異地辦廠、安排貧困縣勞動力就業,稅收按比例返還貧困縣。
第六條 來我省興辦扶貧協作獨資企業在經營管理上享有自主權,可直接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或指定代理人經營。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招聘、任免、獎懲、辭退雇員和職工。在保證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基礎上,自行確定工資檔次、獎勵、津貼發放形式。
第七條 來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條件:
(一)興辦扶貧協作企業,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地價計收,屬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可予免收;
(二)扶貧協作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屬縣級財政收入部分可予免徵;
(三)凡從事能源、交通、礦山等開發性投資的,興辦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公益事業的,可實行劃撥方式使用土地;
(四)投資者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的,經出讓方同意,屬縣財政收入部分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時,應當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息,也可由當地政府以應得地款作價入股。
第八條 來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享有下列所得稅優惠條件:
(一)興辦的獨資、合資、合作生產性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可享受免徵地方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
(二)凡承包、租賃、技術入股我省虧損企業的,從投產年度起,可享受免徵所得稅兩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
(三)兼併我省嚴重虧損企業的,從盈利年度起,可以用其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步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補虧完畢後,可享受免徵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
第九條 扶貧協作企業優先納入我省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畫,不受投資規模限制;在建設定點、征地、拆遷、用水、用電、通訊及原材料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條 鐵路、交通等部門,對扶貧協作項目的物資和補償產品要放寬流向限制;對扶貧協作項目的物資要優先運輸。
第十一條 來我省興辦扶貧協作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特事特辦、優先辦理。
第十二條 扶貧協作企業,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有關扶貧優惠政策,以及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若干規定》的優惠政策,若屬鄉鎮企業項目,還可享受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鄉鎮企業大發展大提高的若干規定》的優惠政策,相同條款按最優惠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在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對外經濟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