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若干規定

《貴州省政府關於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若干規定》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86年5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6]35號
  • 發布日期:1986-05-03
  • 生效日期:1986-05-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若干規定
(1986年5月3日黔府〔1986〕35號)
橫向經濟聯合,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趨勢,是解放社會生產力的要求,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對於促進我省的資源開發、技術進步和城鄉經濟共同繁榮,加快國民經濟發展的步伐,實現興黔富民的戰略目標,具有重大的意義。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促進我省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關於橫向經濟聯合的指導方針和組織原則
一、企業之間的聯合,是橫向經濟聯合的基本形式,是發展的重點。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行業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要積極發展原材料生產加工企業之間的聯合,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包括大專院校)之間的聯合,民用與軍工企業之間的聯合,工、農、商、貿企業之間的聯合,以及鐵路、公路、水運、民航企業之間的聯營、聯運,等等。這些聯合,可以是專業化協作,也可以是人才、資源、資金、技術和商品購銷等方面的聯合。聯合的形式要多種多樣,不搞一個模式。通過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經濟聯合組織,發展一批企業群體或企業集團。
二、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要圍繞我省“七五”計畫的目標、行業規劃的方向和重點進行。著重抓好對全省和地區經濟有較大影響的拳頭產品、名優產品、出口創匯產品、替代進口產品和開發新產品。鼓勵城鄉聯合,特別是與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聯合,通過橫向經濟聯合,加快這類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繼續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發布的有關搞活企業的政策與措施,進一步解放思想,尊重企業的自主權,發揮城市的中心作用,積極鼓勵、正確引導、努力促進企業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加強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當好發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的“紅娘”。凡有利於我省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生產和技術水平提高的聯合,要積極支持;對工藝技術落後、產品質量差、能耗高的企業,要幫助,對長線產品,要限制其發展。在聯合中要防止一哄而起,走形式,或借聯合之名,拼湊各種所謂的經濟聯合組織。
四、要維護企業橫向經濟聯合的自主權,允許企業按照協定和章程的規定,自願參加,自願退出。同時,要維護聯合組織的合法權益。參加聯合組織的企業必須執行協定和章程的規定,不得擅自撕毀契約、協定,損害聯合組織的整體利益。
關於計畫管理辦法
五、要加強對橫向經濟聯合的計畫指導和管理。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省和各地、州(市)每年都要預留一定額度,主要用於短缺原材料生產、出口創匯和增產我省名優產品的聯合建設項目。凡按規定程式經省批准聯合建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出口創匯產品和代替進口產品等重大項目,特別是先進地區到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聯合興辦此類項目,根據需要和可能,由省適當補助投資指標。聯合組織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投資省、見效快的,在計畫上優先予以安排。企業和單位用原有廠房、設備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折價投資的,均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控制指標;經濟聯合組織將企業和單位的結餘專用基金用於聯合組織內部擴大再生產的投資,在項目上要優先予以安排。
六、積極引進省外資金和技術。省外企業與我省企業在省內聯合投資興建項目,只要技術先進或適用,產品適銷對路,可在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上給予照顧。
七、要控制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防止重複建設。凡通過企業橫向聯合,在產量、質量、品種上能夠滿足需要的,就不要上新的項目。
八、參加經濟聯合組織的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嚴格履行契約。
關於物資的橫向流通
九、物資管理部門應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省、地(州)、市都要逐步擴大和發展生產資料市場,有條件的城市要辦好物資貿易中心,吸引生產、物資、商業、外貿企業參加。推動物資企業之間、物資企業與工業企業之間以及倉儲、運輸、裝卸環節之間的橫向聯合。開展物資協作、串換,搞活物資流通。物資部門要積極參與生產性的聯合,建立穩定的原材料基地。
十、經濟聯合組織(包括軍工企業)的物資供應,仍按原渠道下達,各級物資部門每年還要從計畫外組織的物資中劃出一定份額,用於支持經濟聯合組織。
十一、大宗的經濟協作物資,都要經省經委和鐵路運輸部門綜合平衡,納入運輸計畫。省際之間通過聯合協作的物資,以及經濟聯合組織內部的物資調撥,運輸部門要給予安排。
十二、經濟聯合組織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而增加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都要根據誰投資、誰提供物資、誰受益的原則,按協定確定的比例分享增加的這部分產品。凡不屬於國家和省投資或計畫供應原材料的,由經濟聯合組織自行支配。凡由省投資或計畫供應原材料生產的產品,必須由省支配,否則停止原材料供應或扣減下年度原材料分配指標。
十三、經濟聯合組織承擔國家和省指令性生產建設任務所需要的計畫分配物資,隨生產建設計畫渠道下達。生產建設任務下達給經濟聯合組織的,物資分配計畫也下達給經濟聯合組織;生產建設任務下達給經濟聯合組織有關企業的,物資分配計畫指標也下達給有關企業。分配給經濟聯合組織及有關企業的物資,任何部門和地區都不得扣減。分配給經濟聯合組織及其有關企業的物資,可以跨地區、跨部門劃轉分配指標,由當地物資部門就地就近組織供應。
關於生產和科技的結合
十四、積極發展生產和科技的密切結合。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的聯合,可以採取從單項技術協作到組織聯合體等多種形式。聯合領域包括技術改進、產品開發、技術開發、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的廣泛內容。聯合可以以科研單位為主,吸收生產企業參加;也可以以生產企業為主,吸收科研單位參加。參加聯合的科研單位可繼續享受原來的納稅優惠,其事業經費的增減不受影響。
十五、科研單位在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推行實用技術、對加速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項目,在稅收、銀行貸款、物資分配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
十六、經濟聯合組織開發新產品進行的中間試驗,銀行要給予貸款支持,稅務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
關於資金融通
十七、專業銀行在規定範圍內可以跨專業、跨部門發放固定資產貸款,也可以組織銀團貸款。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種形式聯合的企業和單位,從銀行取得的固定資產貸款,可以用於內部互相投資。
十八、經濟聯合組織經當地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向內部職工和社會發行債券。
十九、經濟聯合組織開發能源、交通、新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和利用外匯所需國內配套資金,要給予優先貸款,其自有資金比例可適當放寬。
二十、對與省內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聯合的經濟組織,給予優惠貸款。
二十一、為逐步建立資金市場,可先在貴陽、遵義、都勻三個試點城市和其它有條件的市試行商業票據的承兌貼現,然後逐步推開。
二十二、積極推行銀行票匯、本票、旅行支票、同城保付等結算方式,方便經濟聯合組織及其他企業單位的商品交換。
關於調整徵稅辦法
二十三、經濟聯合組織及參加各種形式聯合的企業,應在當地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然後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在各自所在地繳納所得稅。
二十四、對經濟聯合組織不要重複徵稅。對已實行增值稅的產品,繼續實行增值稅;對生產日用機械、電子產品的經濟聯合組織,在財政部正式辦法頒布之前,可先試行增值稅;對其他需要實行增值稅的產品,由經濟聯合組織提出申請,所在地稅務局審核,省稅務局批准,也可試行增值稅。對跨縣的聯合,又暫時沒有條件試行增值稅的,可實行產品按比例分成或稅收返還辦法。
二十五、集資辦電(柴油發電除外)新增加的售電量,免徵產品稅三年;新增利潤免徵調節稅,三年內免徵所得稅;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免徵所得稅五年。
二十六、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經委試製計畫或鑑定認可的,商同級稅務部門同意,經省稅務局(或轉報稅務總局)批准,從試製品銷售之日起,分別情況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照顧。企業因擴散產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徵調節稅,兩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對長期虧損的企業,因聯合而扭虧為盈的,從扭虧之日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十七、省內企業和單位與縣以下企業(包括鄉鎮企業)進行經濟聯合,其分得的利潤,免徵調節稅,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從第三年起三年內減半徵收所得稅。
關於軍工企業和民用企業之間的聯合
二十八、大力提倡和積極扶持軍工企業和省內民用企業、鄉鎮企業開展橫向經濟聯合。對軍工和民用企業的經濟聯合組織,除執行國務院、省有關加強橫向經濟聯合的各項規定外,還要實行一些更加靈活的措施。
二十九、軍工和民用企業聯合組織生產優質名牌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和短缺原材料,要分別納入各地區和部門計畫。對軍民經濟聯合組織根據同等優先的原則,在生產定點、資金安排、外匯使用、材料供應上給予扶持。
三十、從事開發能源、緊缺原材料、出口創匯產品、優質名牌產品的軍民聯合組織,交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省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減免。聯合開發新產品的,按有關規定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三十一、軍民聯合組織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造能夠做到投資省、見效快的項目,在貸款上給予保證,企業貸款的自有資金不受規定比例限制。項目規模不受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指標控制。
三十二、軍民聯合組織產品出口創匯外匯留成,比省原規定比例適當提高。
三十三、軍工企事業單位派出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員支援民用企業,受援單位可適當發給津貼,津貼數額由受援單位自行確定和支付,每月津貼費用不超過五十元的不列入獎金稅徵收範圍。
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的審批、登記、統計和糾紛仲裁
三十四、經濟聯合組織聯合建設項目,無論是基本建設還是技術改造,都仍按原有程式審批。
三十五、經濟聯合組織是企業性的。緊密型和半緊密型的經濟聯合組織,都要搞好經濟和技術可行性論證,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省直接組織的大型經濟聯合組織由省政府審批。省內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組織,按聯合生產的產品和經營業務歸口,由各級經委(和主管部門)審批。凡跨省區的經濟聯合組織由各級外協辦審批。經濟聯合組織都要報各級外協辦備案。
三十六、經濟聯合組織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關規定予以登記註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做好聯合組織登記前的諮詢服務。所有經濟聯合組織都要遵循《統計法》,按照有關辦法填報統計資料。統計部門要如實反映聯合組織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情況。
三十七、聯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契約和協定或在執行中發生糾紛時,屬於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審批單位協調解決;屬於經濟契約方面的,可依法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訴。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區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