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吉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是吉林市人民政府為大力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作出的規定。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16號
【發布日期】1986-09-03
【生效日期】1986-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
經濟聯合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986年9月3日吉政發〔1986〕116號)
為大力促進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國務院已經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精神也先後下發了《暫行辦法》,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就在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中的一些有關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各級計畫部門安排計畫時,在資金分配、投資指標、物資供應、外匯額度等方面留出適當比例,用於鼓勵一些較大的、經濟效益突出的經濟聯合體的發展。對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經濟聯合體或企業集團,可在計畫中單列戶頭,大型聯合項目也可在計畫中專項加以安排,但不管哪一級立的新建項目,都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嚴格控制投資規模。
二、對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各級財政、計畫部門可以借給一部分新產品補助費予以支持,或由財政給予貸款貼息。
三、凡城市企業與鄉鎮企業聯合的項目,能夠做到短期投產,有經濟效益,企業有償還借款能力的,財政部門可用支農周轉金予以優先安排,或給予貸款貼息。城市企業聯合後分得的利潤免徵調節稅,當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參加聯合組織的集體企業用銀行技措貸款和設備貸款投資的,其分得的利潤可在徵收所得稅前歸還貸款。
四、凡企業引進省外資金來我省興辦企業,或改建、擴建期間、分廠,新增的利潤分配後留給企業的部分,或企業向省內擴散產品而新增加的收入部分,免徵調節稅,當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五、對經濟聯合組織引進省外先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被評為部優質以上後,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一至二年的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照顧。
六、要積極鼓勵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含大專院校,下同)聯合。今後安排新產品開發項目,要優先考慮有技術依託的生產企業和有接產單位的科研部門。企業與科研單位聯合,採用科研單位提供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在計畫上主管部門要給予優先安排,貸款上銀行要給予支持,對企業納稅的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適當給予減免稅照顧。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可從淨收入中提取10-15%,用於獎勵直接從事該項技術的有功人員,不征獎金稅。
七、對經濟聯合組織自有流動資金不足30%,但符合貸款條件的,銀行可發放特種貸款,支持其發展。企業還可以利用已參加生產周轉的專用基金進行經濟聯合投資。
八、對歷史包袱沉重、困難較大的企業,經過論證,如確有投資省、見效快、效益高的聯合項目,銀行可給予貸款支持。
對長期虧損的國營企業,因聯合而扭虧為盈的,從扭虧之日起,當年盈利全部留給企業,第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虧損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為了促進其扭虧為盈,凡參加聯合後所分得的利潤,可允許抵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抵補後的淨利潤不超過三萬元的,可免徵當年所得稅。
九、對來我省或省內各地區間應聘幫助技術攻關、進行技術指導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根據協作項目的經濟效益大小、地區遠近、時間長短、技術高低等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其補貼金額由雙方商定,在成本中列支。對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對提供信息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人員,可按國務院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規定進行獎勵。
十、聯合企業內部協作產品的結算價格,由供需雙方自行商定。通過聯合調出調入的物資,允許按銷地作價辦法作價銷售。對聯合引進優質名牌產品或適銷對路產品,質量達到“龍頭”廠同類產品標準的,可執行“龍頭“廠的產品價格。個別有困難的,可按物價管理許可權,適當調整廠、銷價格。
十一、商業企業之間,商業與工業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組織所經營的商品,凡是各級物價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不定價的,均由企業自行定價;凡是有規定價格的,都按參加聯合組織的企業所在地統一規定的價格(包括浮動價格)執行。但商品在聯合組織內部各企業之間的流轉,可不受現行內部調撥作價辦法的限制,由企業自行商定。
十二、以補償貿易方法進行經濟技術協作的,償還投資的產品,價格可低於國家規定價格,具體價格由雙方商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備案。根據投資者的要求,也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省內其他產品補償。
十三、省與各地每年要在地產資源和地方自行組織的物資中劃出一塊,用於經濟協作和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等聯合項目。凡協作出省的大宗物資(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要列入全省協作計畫和運輸計畫。
十四、凡聯合生產出口創匯機電產品的企業,可從創匯獎勵基金中多發一個半月標準工資的獎金,這部分獎金不徵收獎金稅。
十五、對組建緊密型、半緊密型的經濟聯合組織,要由主體企業或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批,報各級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備案。聯合組織持批准檔案和有關證件到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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