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遼寧省政府關於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是遼寧省政府1986年7月2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6]76號
  • 發布日期:1986-07-21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86-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遼政發〔1986〕76號文發布)
為進一步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增強企業活力,推動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改進計畫管理和統計方法
一、省直各綜合部門、各專業部門、各市在編制和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時,都要在國家和地區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內,預留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投資額度(包括自籌指標、銀行貸款指標和財政安排的有償使用資金)用於發展經濟聯合項目。
二、以省內企業為主體的跨地區、跨部門的比較重要的經濟聯合組織,可由省和計畫單列市單列計畫。
三、經濟聯合組織中承擔指令性計畫的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指令性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其所承擔的指令性生產任務轉給聯合體內其它企業生產。
四、對聯合開發資源、能源、交通項目,聯合發展名優產品、出口產品以及綜合利用的聯合項目,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額度上給予優先安排。
五、經濟聯合組織的生產、建設、勞動、物資、財務、成本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要納入國家統計範圍。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緊密型和半緊密的經濟聯合組織,以及我省參加外省經濟聯合組織的企事業單位,都要按省統計局的規定填送報表,報送所在地區的業務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
改進產品分配和物資供應辦法
六、經濟聯合組織生產的產品(不包括國家有特殊規定的產品),屬指令性計畫的,在完成指令性計畫任務後的超產部分;非指令性計畫的,在按協定完成原材料供應部門收購任務後的部分,均由聯合各方協商分配。企業從中分得的產品,可自行使用、銷售或用於調劑企業所需其它物資。凡做為原材料用於生產的,物資部門和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抵扣原定分配指標,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平調。
七、跨地區、跨部門的緊密型、半緊密型的經濟聯合組織,其國家統配物資的分配指標,可隨生產、建設計畫下達,也可以根據聯合組織的要求,劃轉指標或核定基數由企業所在地物資部門就地就近組織供應。原則是方便企業,有利生產。
八、各級物資部門對聯合生產計畫內的名優產品、出口產品,在物資分配上要給予優先安排;對聯合生產新產品,聯合開發資源、能源交通及科研產品的經濟聯合組織,在物資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調整徵稅辦法
九、對實行聯合的企業互供產品配套協作,要避免重複徵稅。我省除生產煙、酒、化妝品等高稅率產品以外的生產企業組成的經濟聯合組織,均可實行增值稅。增值稅的稅率,由省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逐一審定。沒有條件試行增值稅的鬆散經濟聯合組織及協作產品,採取減免稅的辦法予以照顧。
十、經濟聯合組織生產的中間試驗品、“七五”計畫重大項目的配套產品和社會急需的省以上優質名牌產品及為名牌產品提供的零部件,確因客觀因素使產品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產品稅、增值稅。
十一、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按照新產品的條件和批准許可權,分別不同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經批准後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對通過聯合從外省引進填補我省空白的名優產品,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產品稅、增值稅。
十二、全民所有制企業從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免徵調節稅。集體企業從經濟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經稅務部門批准,可視同增長利潤,先給企業留利百分之五十,後征所得稅。
十三、經濟聯合組織中,凡享受減免所得稅照顧的企業,分得的聯營利潤,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享受原企業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十四、統一核算、統負盈虧的經濟聯合組織,本年實現的利潤,可彌補聯合組織各方上年虧損。
十五、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技術轉讓(包括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不包括設備轉讓)年淨收入在五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技術轉讓的淨收入,按五、三、二的比例用於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十六、企業用稅後留利資金同其他企業聯合投資所得的利潤,先用於補償投入的資金,待收回投入的全部資金後,再按規定交納所得稅,繼續免徵調節稅。
經濟聯合組織產品定價原則
十七、經濟聯合組織生產國家指令性計畫的重工業產品,因用議價原材料使成本上升,經企業努力仍出現虧損或無利的,可按價格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由物價部門核定臨時出廠價格。計畫外超產和允許企業自銷的產品價格,按國家規定,有的執行彈性限價,有的由企業本著低於市價的原則自定。
十八、經濟聯合組織內部擴散的工業產品零部件,在不變動計畫內最終產品價格的前提下,由企業自行商定內部結算價格。用於直接銷售部分的零部件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經濟聯合組織內部的企業與主體廠生產同一商標的工業消費品,確因客觀原因,執行主體廠價格有困難的,可按主體廠所在地價格加規定的地區差價定價。
發展資金的橫向融通
二十、專業銀行在國家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固定資產貸款額度內,可以跨地區、跨專業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辦法可因地制宜。經濟聯合組織可統一列報項目,分項由獨立核算成員廠申請貸款,分貸分還;也可以由主體廠組織統一列報項目,統一貸款,統一歸還;也可以統貸分用統還,即統貸後主體廠向經濟聯合組織內部成員投資(上貸下撥),或者委託信託投資公司向聯合組織成員發放委託貸款(橫向劃撥)。
二十一、專業銀行可以採取多種信用方式,如票據承兌貼現,賣方信貸,金融租賃,委託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經濟聯合組織橫向資金融通。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要相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固定資產貸款規模,不得用自有流動資金和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
二十二、外省和外市縣到本地辦廠、開店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由本地專業銀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二十三、一些自有流動資金暫時達不到百分之三十比例的經濟聯合組織,如其產品確係市場需要,經濟效益好,或有出口創匯能力,專業銀行應發放特種貸款予以支持,並促進企業逐步補充流動資金。
改進財政、勞動、人事工資等管理辦法
二十四、緊密型的經濟聯合組織中所屬的企業,可以改變原來隸屬關係。省內改變了隸屬關係的企業,各項稅收的上交渠道一般不變。地區間利益轉移較多,應本著互惠互利原則,互相讓利,自行結算。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劃轉基數的,省財政部門可相應劃轉有關地區的財政包乾基數。
二十五、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內部的勞動計畫指標省內可互相劃轉。所屬企業之間領導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調動,經人事部門審查,流向確屬合理,工作確屬需要的,有關部門應辦理調動和落戶手續。
二十六、可從技術轉讓收入按比例提取的獎勵基金中劃出一定的數額獎勵直接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服務的有功人員。企事業單位可對在經濟聯合和協作中派出的工作人員,在經濟上給予優惠待遇。其工資收入最高限額可比本人原工資收入增加一倍。限額內的幅度由企業根據項目的經濟效益大小、地區遠近、艱苦程度、時間長短、技術高低、貢獻大小自行確定。
二十七、為鼓勵與省外聯合,當我方派駐省外人員的工資、獎金由對方付給時,其派出期間原工資、獎金仍留在原企業的工資、獎金總額之內,由原企業支配使用。
二十八、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可向有關部門直接申請分配大中專畢業生。有關部門可將分配指標直接下達統一分配到經濟聯合組織,再由聯合組織分配到所屬企業;也可根據聯合組織的要求,將分配指標戴帽下達或劃轉到經濟聯合組織所屬企業的所在地區。
加強對經濟聯合的組織管理
二十九、組織經濟聯合,在本地區範圍內的,由當地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跨市的一般由聯合組織的主體企業所在地的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少數比較重要、實行計畫單列的由省政府批准。批准後的經濟聯合組織,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發給營業執照。
三十、經濟聯合組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它的合法權益如本金、利息、利潤、產品和外匯留成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各種經濟聯合,都必須以共同制訂的章程及契約、協定關係確定。契約和協定要經法律公證和工商部門鑑證。章程、契約、協定不受企業隸屬關係改變、人事變動等因素的影響。參加聯合的企業不履行章程、契約、協定或在執行中發生糾紛時,由市、省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並應按契約、協定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責任。屬經濟契約方面的,可向當地契約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並強制執行。企業主管部門及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三十一、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明確本地區經濟聯合的方向、目標和重點,加強巨觀管理和指導,積極主動地做好協調服務工作。為防止重複生產、重複建設,凡聯合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履行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按投資規模分別報市、省、國家計畫部門審批;凡不利於巨觀經濟效益,不利於生產力合理布局,有害於環境保護,盲目擴大生產規模,重複建設的聯合項目,企業主管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套用行政手段加以干預,用經濟手段加以限制。
各市和省有關部門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省里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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