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經濟聯合組織的健康發展,保障其合法權益,加強對經濟聯合組織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86】工商第80號
為促進經濟聯合組織的健康發展,保障其合法權益,加強對經濟聯合組織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應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具有獨立財產,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經濟組織。
半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聯合各方在聯合經營業務範圍內,依據契約、協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條 成立經濟聯合組織,應持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向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經核准發給營 業執照;未形成經濟實體的半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根據其契約、協定的期限、經核准發給 註明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
第三條 經濟聯合組織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或副本:
(一)聯合成員共同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二)參加聯合的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經過論證的由聯合成員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經濟聯合組織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聯合成員一致同意的章程;
(六)由聯合成員各自的財務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或承擔連帶責任的證明檔案以及財政機關、 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七)經濟聯合組織申請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專項批准證件。
第四條 經濟聯合組織的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地址;
(二)經營宗旨;
(三)聯合成員的名稱及其經濟性質;
(四)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五)聯合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利潤分配和承擔連帶經濟責任的具體方案;
(七)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八)參加和退出的條件及程式;
(九)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和職權,決策程式,主要負責人姓名及任期;
(十)章程修改的程式;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條 承擔連帶責任的半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其註冊資金不再規定最低限額,也可免於申報。但應在營業執照“註冊資金”一欄中註明“聯合成員承擔連帶責任”,在“核算形式”一欄中“非獨立核算”。
第六條 經濟聯合組織應另起名稱,並標明企業所在地和“聯合字樣”。具體核定辦法按《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七條 經濟聯合組織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生產經營 。具體核定原則,根據其經營條件,可以在聯合成員原有的經營範圍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核定。企業為開展新的經營業務而組成的經濟聯合組織,其經營範圍應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第八條 經濟聯合組織的經濟性質,根據聯合各方原所有制性質(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按全民所有制對待)可核定為全民聯營、集體聯營、全民與集體聯營。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