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資公司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資公司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7年4月25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7]第116號
【生效日期】1997-04-2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資公司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登記問題請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研究,現就此問題通知如下:
一、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它不同於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應當允許設立投資公司。設立投資公司不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二、投資公司可以在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並可作為標示行業的概念。
三、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範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如:“對旅遊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可以投資旅遊業,而不表示經營旅遊業務;旅遊業作為投資領域,不須報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四、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核定經營範圍時,對其投資的範圍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表述。投資公司除投資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直接經營的業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五、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公司股東時,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號)執行。
六、外資設立的投資公司,仍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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