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組織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組織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見是為了組織好統一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發布。

工商【1990】第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為了組織好統一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的工作,現將具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政府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企業信譽,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加強對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好發布工作。
二、在對全國企業進行重新審核登記和全面換照工作的同時,應做好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的組織工作。從今年第四季度開始應分期分批發布企業登記公告,在一九九一年九月底前全面完成一九九○年已經登記的企業的登記公告發布工作,並建立和健全企業登記公告管理制度。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按統一的工作安排,組織發布轄區內已經登記註冊的所有企業的登記公告。發布登記公告的工作方案,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審批。公告內容可以由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編排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彙編成冊,統一發布。
四、期刊式登記公告的式樣為16開本,每頁最多刊印六戶企業,頁數、冊數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情況自定。每冊應有目錄頁,其排列順序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次序為準,再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所列行業的順序編印。公告的封面標題應為:《中國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五、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發布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全國統一部署作出相應規定,不得影響全國全面完成的時間要求。
六、公告的內容務必做到準確無誤。期刊式公告要留存底稿存入企業登記檔案或建立企業法人登記公告資料庫。
七、編印期刊式登記公告,按有關規定每戶收取公告費四十元。
八、期刊式登記公告應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五份,發給在刊企業一份,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份數由各地商定,以上均不收取費用。向社會提供的期刊式登記公告應收取工本費。
九、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編入介紹企業的文字、圖片資料等內容,即採用登記年鑑形式的,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編印。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組織印製期刊式登記公告應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符合要求、有能力承擔此項工作的印製單位負責印製。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會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登記公告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促進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不另行組織對全國換照工作的複查、驗收。
十二、組織發布企業登記公告工作是一項複雜艱巨的任務,應組織專門工作班子(編輯部或編委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注意總結經驗,並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保證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一九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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