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等幾項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等幾項收費標準的通知是為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企業法人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號),認真做好企業重新審核登記、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工作,現就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等幾項收費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等幾項收費標準的通知
  • 發布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從事:企業法人登記
  • 發起時間:1990年10月12日
工商【1990】第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為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企業法人登記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規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號),認真做好企業重新審核登記、公司重新登記註冊工作,現就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等幾項收費問題,明確規定如下:
一、企業法人(包括公司,下同)登記公告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表政府發布的一種具有法律 效力的正式文告,是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的法定程式。企業法人辦理開業、名稱變更和註銷登記後,登記主管機關應依法進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生效以前,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以上主管機關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可以不再辦理法人登記。這些企業除在換照時其企業法人名稱、住所已經發生變更外,不再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公告。企業法人登記公告主要採用期刊公告和報刊公告兩種方式。採用期刊方式公告的,企業法人應繳納公告費四十元;採用報刊方式公告的,企業法人應持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法律檔案、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報刊上進行公告。公告的 版面、規格和費用由企業法人同報社協商確定,按報刊有關收費標準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此種公告不另收取費用。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管理的通知》(國發12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核發彩色電視機專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工商市 字第48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彩色電視機經營單位進行重新審核和頒發《 彩電專營許可證》。考慮到目前企業負擔較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發《彩電專營許可 證》時,按變更登記費標準減半徵收,即收取五十元,不另收取證件工本費。
三、關於企業重新審核登記和換照中的一些收費標準,明確如下:
1 對《民法通則》生效以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關批准開辦並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應換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對其法人資格進行重新審核,也不收取登記註冊費;
2 對《民法通則》生效以前,由縣以下(含縣)人民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批准,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這次重新審核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單位,應當核發《營業執照》。考慮到目前這類企業存在的困難,一次性地收取五十元,不再按開業登記收費;
3 對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重新審核。具備法人條件或營業條件的,準予登記註冊,分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按工商企字〔1988〕第279號檔案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四、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達前各地已經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費用不再退還。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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