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市場中介組織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市場中介組織的通知》是一則檔案,1997-03-19發布。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7]第76號
【發布日期】1997-03-19
【生效日期】1997-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市場中介組織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市場中介組織發展迅速,對溝通市場主體之間的聯繫,推動政府職能的轉變,監督市場主體的行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場中介組織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有些政府部門對中介組織既辦又管,辦管不分,部門壟斷和強制中介相當普遍。政府對中介組織的設立重複審批,多頭管理。市場中介組織的行為不規範,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較為嚴重。為了規範市場中介組織的組織和行為,促進市場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進一步發揮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溝通、公證、監督作用,根據1997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的總體部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對市場中介組織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範圍和重點
此次清理的範圍是應當依法辦理登記註冊的營利性中介組織(含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具體包括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代理機構、經紀機構、職業介紹機構、拍賣行、交易所和各類信息諮詢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市場中介組織。清理的重點是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職業介紹機構和企業登記代理機構。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審查市場中介組織有無下列情形:
1、未經審批或登記註冊,擅自從事中介經營活動的;
2、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營業執照的;
3、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中介經營活動的;
4、違反企業登記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
對不同類型的市場中介組織,要區分不同情況,在審查內容上有所側重。對驗資機構、評估機構,重點審查有無提交虛假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的情況;對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加以規範,取締無照經營;對企業登記代理機構,要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統一布置,做好4月份和10月份的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在本年內完成重新登記。
清理市場中介組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同時也要積極取得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配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擴大清理範圍,調整清理重點,將解決辦管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部門壟斷、強制中介等問題納入清理內容,從根本上推動市場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發展。
三、清理的組織實施及具體要求
1、對市場中介組織的清理,原則上由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工負責。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不受此限,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案件查處的規定執行。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區清理工作方案,把清理工作作為1997年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清理工作可以由有關職能機構具體負責,也可以成立臨時性清理機構。各地區在對企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時,要把清理工作完成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
3、對市場中介組織的清理,除結合年檢、定期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進行外,還應採取企業自查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集中清理。
4、清理工作要嚴格依法進行。各地在對市場中介組織進行審查和處理時,要認真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降低登記條件或減少審批環節,也不得隨意提高登記條件或增加審批環節。
四、清理工作中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1、對未經登記註冊,擅自從事中介經營活動以及“無資金、無場地、無人員”的中介組織,要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規,堅決予以取締。
2、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在登記註冊前應經前置審批而未履行前置審批手續即辦理了登記註冊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的,責令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對超範圍經營及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分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情況應存檔備案,作為1997年年度檢驗時對企業劃分A、B等級的依據。
4、對市場中介組織,不宜全部採取重新登記的辦法進行清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辦理重新登記,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重新登記。中介組織申請重新登記,應按設立登記程式提交檔案,按變更登記交費。
五、清理的時間和步驟
整個清理工作,除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進行的外,原則上應在1997年4月初開始,9月底結束。具體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布置、動員階段。在該階段,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完成清理方案的制定、宣傳發動、發布公告及對企業的通知工作。
2、自查階段。列入清理範圍的中介組織,要按照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對照清理內容,進行自查自糾,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有關材料。
3、檢查處理階段。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中介組織自查情況,有重點地進行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也可以待檢查活動結束後,再集中力量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4、總結階段。對市場中介組織的集中清理活動結束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形成書面總結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綜合本地區的清理情況,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總結報告及至少兩個典型案件材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分片對各地的清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並在適當時候召開全國中介組織清理工作經驗交流會,選擇20-30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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