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5年10月10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 發文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5]第258號
  • 發布日期:1995-10-10
  • 生效日期:1995-10-1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5]第258號
【生效日期】1995-10-1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工商企字[1995]第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檔案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於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報送有關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後,應當簽署意見,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範圍內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分由初檢機關存留,另二分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面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持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並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1993]77號和國辦發[1994]69號檔案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除外)的年檢程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14號檔案及上述規定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於期貨交易所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於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
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檔案:
(1)年檢報告書;
(2)營業執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式同《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法人按照《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三、關於罰款適用簡易程式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4、企業印章與核准的企業名稱不符的;
依簡易程式對企業進行罰款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填制處罰決定書,由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
對企業作罰款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四、關於對有違法行為的中介服務機構採取不信任措施問題
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有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核實,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對其採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
五、關於年檢工作與變更登記的關係問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把年檢工作與企業登記工作結合起來。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如發現該企業未辦理年檢手續或年檢未通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受理其變更申請,須持其辦理年檢手續後,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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