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來源
關於查處廣告違法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廣告法》,加強廣告案件查處工作的力度,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試行)》,針對廣告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後,應當在六十天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向發出《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查處結果;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查處工作或對立案查處有異議的,也應當將工作進展情況或有關意見反饋給發出《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1、市(地)、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直接辦案工作,發現案源要及時立案調查處理。對跨地區的廣告違法案件,不同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立案、定性、法規適用、處罰幅度等方面存在異議的,應當逐級向各自上級機關報告。
2、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辦案的指導、協調、督促和組織工作,幫助下級機關解決廣告案件查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處理下級機關在查處同一案件時的異議,參與或直接辦大、要案。同時,應當做好廣告辦案的調查研究,掌握本地區廣告違法案件的綜合情況和廣告違法活動的傾向性問題,匯總典型案例。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工作,處理下級機關在查處同一案件時的異議,參與或直接辦理全國性重大廣告違法案件。
檔案概況
【發布文號】工商廣字[1995]第245號
【發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1995-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