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廣告違法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廣告法》,加強廣告案件查處工作的力度,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試行)》,針對廣告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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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查處廣告違法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工商廣字[1995]第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廣告法》,加強廣告案件查處工作的力度,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試行)》,針對廣告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單純和主要違反廣告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應當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承辦。
二、廣告違法案件,一般由案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案發地指違法廣告發布地或違法廣告經營活動發生地)。案發地設有兩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下級機關可以查處上級機關審批管理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及其他違法當事人,但應當將立案情況及時向對當事人實行審批管理的上級機關報告。
三、廣告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案發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通知有關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其他違法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查處。違法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其他地區發布違法廣告的,也可以使用《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通知案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廣告發布者進行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後,應當在六十天內完成查處工作,並向發出《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查處結果;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查處工作或對立案查處有異議的,也應當將工作進展情況或有關意見反饋給發出《廣告案件查處意見書》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跨地區廣告違法案件查處的協調、配合工作,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
1、市(地)、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直接辦案工作,發現案源要及時立案調查處理。對跨地區的廣告違法案件,不同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立案、定性、法規適用、處罰幅度等方面存在異議的,應當逐級向各自上級機關報告。
2、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辦案的指導、協調、督促和組織工作,幫助下級機關解決廣告案件查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處理下級機關在查處同一案件時的異議,參與或直接辦大、要案。同時,應當做好廣告辦案的調查研究,掌握本地區廣告違法案件的綜合情況和廣告違法活動的傾向性問題,匯總典型案例。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件的查處工作,處理下級機關在查處同一案件時的異議,參與或直接辦理全國性重大廣告違法案件。

檔案概況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廣字[1995]第245號
【發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1995-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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