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加工承攬廣告管理的通告》在1996.11.19由國家工商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加工承攬廣告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6.11.19
- 實施時間:1996.11.19
出台背景,具體要求,
出台背景
近幾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許多單位急於尋找業務的心理,虛構業務項目,通過加工承攬廣告招引客戶後,再誘騙客戶訂立法律責任不清的經濟契約,騙取契約保證金(又稱質量保證金、定金、預收款等,下同)。這種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攬廣告誘使業務承接人與之簽訂加工契約,在契約中故意模糊業務項目的質量標準和驗收方法,當業務承接人完成業務項目後,不法分子任意解釋質量標準,千方百計使業務承接人完成的業務項目達不到其要求,最終以業務承接人無能力履約為藉口毀約,並不退還原收取的契約保證金。這種違法行為的直接後果,是業務承接人不僅契約保證金被騙,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費及為承接和完成業務項目的其他投入也無法收回。目前,此種違法行為滋生蔓延,涉及面廣,危害極大。為規範加工承攬廣告的發布行為,打擊虛假加工承攬廣告,特通告如下:
具體要求
一、加工承攬廣告是指企業(以下稱業務委託人)自行或通過中介人發布的尋求其業務項目合作夥伴(即業務承接人)的廣告。加工承攬廣告僅是一種業務項目信息的介紹,不是簽訂經濟契約的依據。加工承攬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1、業務項目的技術要求、質量標準、規格、材料要求;
2、業務項目的生產條件、生產工藝;
3、業務項目的來源、具體數量、經濟效益預測和分析、完成時限要求;
4、完成業務項目所需的人工、資金投入數量。
二、加工承攬廣告須註明加工承攬廣告不能作為承接業務及簽訂契約的依據的忠告語。
三、廣告發布單位要加強對加工承攬廣告的審查,對不能核實的事項不得發布。
四、發現業務委託人或中介人在廣告中作虛假表示的,向廣告發布單位所在地或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廣告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五、業務承接人經過廣告介紹,在與業務委託人簽訂契約或履行契約過程中受到欺騙的,向業務委託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契約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六、業務委託人、業務承接人、中介人通過廣告介紹相識,就某項業務簽訂了經濟契約,在契約履行中出現經濟糾紛的,可依法請求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對違反本《通告》第一、二、三項要求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廣大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辨別加工承攬廣告真偽的能力,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打擊虛假加工承攬廣告。本《通告》發布後,對仍然繼續進行這種違法經營活動的違法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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