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公司登記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6]第101號
【發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公司
登記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公司登記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條例》第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企字[1994]第185號,以下簡稱《意見》)第條的規定,授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為進一步明確公司登記管轄許可權,規範公司登記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條例》和《意見》的有關規定,沒有公司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註冊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已授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立即予以糾正。
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67號檔案精神改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委託,核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核發蓋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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