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期貨交易所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期貨交易所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期貨交易所登記註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檔案號: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
  • 發布日期: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國發〔1993〕7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4〕69號)的規定,現就期貨交易所登記註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統一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
二、期貨交易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基本原則,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三、期貨交易所申請登記,應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會員大會決議;
(三)期貨交易所章程;
(四)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劃及期貨契約;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會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七)載明期貨交易所理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及選舉、聘任的檔案;
(八)期貨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九)住所證明;
(十)通訊設備、專用設備及通訊線路的證明;
(十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期貨交易所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範圍;
(三)註冊資金;
(四)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劃;
(六)章程和交易規則的制訂和修改程式;
(七)財務管理;
(八)終止事由和清算辦法;
(九)其他應載明的事項。
五、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 5000萬元。
六、期貨交易所一律按會員制進行規範。凡未按會員制登記註冊的,在重新登記註冊時,應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進行改制。
七、經國務院批准的期貨交易所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重新登記註冊,請原登記機關將其登記檔案移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未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不得予以登記註冊。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一律國便註銷登記。
九、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得投資辦企業,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後,通知本地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於今年8月31日前,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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