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已於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為實施該規定,我局曾發出了工商企字〔1991〕第309號通知。現對執行該規定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檔案號:工商企字〔1992〕第283號
  • 發布日期: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規定正文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登記的直屬分支機構,其名稱核定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核發的《全國性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附屬檔案1)為準。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企業名稱,如需變更,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其中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範圍的,則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並將變更前後的企業名稱和核准變更登記日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備案。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名稱的企業,如經核准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將該企業名稱和核准註銷日期或吊銷營業執照日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備案。
四、下述類型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不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1 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號檔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
2 各專業銀行所屬分行、支行、分理處、辦事處、營業所、儲蓄所,其企業名稱應該冠專業銀行名稱的。
3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所屬從事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所,其企業名稱應該冠上級保險公司名稱的。
4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隸屬企業的名稱,且其所隸屬企業的名稱是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過的。
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其名稱屬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 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企業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有關檔案、材料:
1 企業申請報告,說明企業使用申報名稱的理由和企業基本情況,已登記註冊的企業應附營業執照複印件;
2 企業章程;
3 其他有關的檔案、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同意使用申請企業名稱的,應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申報材料如下:
1 本局審查的意見;
2 企業申報的檔案、材料。
(三)按照上述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後,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並核發《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附屬檔案2)。
(五)登記主管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核發的《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有關登記註冊,並予以公告;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一併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收到《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回執》後,對已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子以公告。登記主管機關如不寄回回執,該《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上的企業名稱將不予保護。
請將本通知轉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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