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企業經濟性質有關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企業經濟性質有關問題的答覆》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1995-10-12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企業經濟性質有關問題的答覆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5]第264號
  • 發布日期:1995-10-12
  • 生效日期:1995-10-1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企業經濟
性質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企字〔1995〕第264號)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認定企業經濟性質的請示》(黑工商函〔1995〕6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登記註冊的主管機關,在對企業依法登記註冊時,要依法核定企業的經濟性質或組織形式。雖然註冊資金(本)的來源和投資方式是決定一個企業經濟性質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經濟性質或組織形式的企業在註冊資金(本)來源和投資方式、利潤分配形式、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和勞動用工制度、稅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核定企業的經濟性質或組織形式。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特別是成立較早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由於歷史的、政策方面的原因,其產權關係不明確。明確其產權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由於企業的經濟性質與其產權關係密切,作為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或司法機關的申請,依照其掌握的材料,重新核定企業的經濟性質,在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利益,協助司法機關處理企業產權糾紛中,發揮有效的作用。這是法律、法規明確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
重新核定企業的經濟性質,應當尊重歷史,以事實為依據,同時應當符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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