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規範土地估價行為,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土地價格評估中介服務機構,現就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依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進行通知。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2
1995年1月25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土(國土)管理局(廳)、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規範土地估價行為,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土地價格評估中介服務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和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現就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從事土地價格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二、申請設立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除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和專業人員。有二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1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縣範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有四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2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級行政區範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有七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5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
設立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公司登記的,應參照上述條件,具體核定其經營範圍。
三、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土地估價活動。具體經營範圍,應參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核定。
四、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已批准設立的土地估價事務所、地產諮詢服務中心等從事土地價格評估的機構,具備法人條件而尚未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已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尚未進行營業登記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
五、本通知下達前已核准登記的,不再進行重新登記或重新核定經營範圍。尚未進行登記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登記,但最遲不得超過1995年5月1日。逾期不登記而承接土地估價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應於登記後30日內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其中,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到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在省級行政區範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七、依法登記和備案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土地估價業務時,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可由具有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到土地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門,查閱有關資料。各級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向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和未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提供資料。
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土地估價業務,在土地估價報告送交委託人的同時,應抄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
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估價機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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