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登記問題的答覆》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管理醫療機構而制定的檔案。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6]第133號
【發布日期】1996-05-16
【生效日期】1996-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6]第133號
【發布日期】1996-05-16
【生效日期】1996-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登記問題的答覆
(工商企字[1996]第133號)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醫療機構登記問題的請示》(內工商企字[1996]59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你局《關於醫療機構登記問題的請示》(內工商企字[1996]59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醫療機構,可以不登記註冊;凡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包括醫療機構,均應辦理登記註冊。
二、凡從事醫療業務的各類企業,包括實行股份制、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均應辦理登記註冊。
三、上述醫療機構應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先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審查批准手續,取得設定醫療機構的批准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對應登記註冊而不辦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