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的通知》是國土資源部於2012年01月17日發布的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3
2002年8月15日國土資發〔2002〕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政府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經研究,決定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價師資格應通過公開考試取得。為保證新舊方式的銜接,今年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仍按部年初印發的《關於組織2002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120號)的要求進行。各地應按照檔案要求,切實做好考試的各項工作,嚴格報名條件,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考試合格者,由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從2003年度開始,土地估價師考試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考試合格者,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核發國土資源部統一印製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制定和公布。
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向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註冊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評定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今後,凡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規定的條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土地評估的資格,並遵守土地估價行業自律規範的中介服務機構,可向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註冊。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專職土地估價師和50萬元以上註冊資金,具備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能力的機構,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註冊。
三、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估價人員和評估機構的註冊信息向社會公開,並提供查詢服務。需要進行土地評估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查證土地估價人員的資格和有關機構的情況,自主擇定土地評估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依靠行政權力為有關單位或個人指定評估機構。具備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註冊機構,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在部網站和報刊上發布。2002年具備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機構名單詳見國土資源部網站(wwwmlrgovcn)。
四、建立行業規範,加強行業監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變事前審批為事後監管後,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從事土地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政府主管部門徹底脫鉤,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要求,獨立進行土地估價業務活動,對土地估價結果獨立承擔責任,並及時將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業績清單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接受監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建立起抽查制度,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其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隨機抽查和評議。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機構,由國土資源部組織抽查評議;其他機構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抽查評議。
土地評估機構的抽查評議結果要及時在網上或其他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使社會公眾了解執業機構和人員的真實資格、信譽情況。要建立機構和個人的執業檔案,將機構和人員的執業情況、抽查評議結果、社會投訴情況、違規行為等情況記入執業檔案,向社會公布,提供社會查詢。對不遵守土地估價的技術規範、弄虛作假評估,給國家、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機構和個人,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制定相應的行業自律規範,加強對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的培訓,研究防範評估風險的從業規定和技術措施,嚴肅處分違規機構和人員,保證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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