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清理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通知
  •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主管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創刊時間:1998-05-25
  • 國內刊號:工商企字[1998]第100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8]第100號
【發布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1998-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清理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實施《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7令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199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後組織了兩次全國性的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考試,並核准了一批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的人員,各地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設立條件已經具備。但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違法代理活動,不僅擾亂了經濟秩序,也損害了政府機關形象。為進一步落實《暫行辦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通知後,應立即對轄區內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的機構和存在的違法代理活動進行一次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立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必須有三名以上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的專職業務人員。《暫行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的機構,必須依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新登記,否則,不得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
二、凡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的機構,必須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並經登記機關核定“企業登記代理和諮詢”經營範圍,方能從事企業登記代理和諮詢經營活動。
三、對不具備企業登記代理條件的機構,限期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對逾期不辦理相應登記或繼續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的機構,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四、請各地接本通知後,結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代理人員資格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號)第條的規定,於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清理工作,並於11月15日前,將清理工作總結及本轄區內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名稱、設立日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金)及各代理機構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的專職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書號碼,列表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局。
五、凡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代理人員代理企業登記,必須出示本人的《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書》,並提交登記代理機構的執照複印件、登記代理機構指定或授權代理人員的證明檔案、企業或全體出資人共同出具的委託代理書和本人資格證書的複印件隨企業登記檔案存檔。凡非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受託代理企業登記的人員,必須是本企業工作人員或投資單位工作人員,並由企業或投資單位出具授權書。授權書須註明被授權人的身份。被授權人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時,須提交授權書及本人工作證或身份證複印件,並隨企業登記檔案存檔。自然人股東自己申請辦理企業登記的,須提交全體股東出具的授權書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並隨企業登記檔案存檔。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暫行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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