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成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78年09月25日發布,自1978年09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78年09月25日
- 實施日期:1978年09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商管理綜合規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它的任務是: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國家計畫,保護正當的經濟活動,打擊資本主義勢力,防止資本主義傾向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大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組織和領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為實現社會主義的四個現代化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是:
打擊投機倒把活動,處理投機倒案件。情節嚴重應該法辦的,送政法部門處理。管理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購銷契約、加工訂貨契約,調解仲裁糾紛。管理外地採購、推銷人員。
管理集市貿易,保護正當交易,取締黑市活動。
對工商企業進行登記管理。檢查、制止工商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的行為,取締無證經營。
管理商標。對本國企業使用的商標統一審查、註冊,協助工商部門監督檢查商品質量。對外國企業向我國申請註冊的商標,根據互惠原則辦理註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違反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令的行為,有權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它的職權,服從它的管理。
三、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總局和地方雙重領導,以地方領導為主。地方各級黨委和革命委員會要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在地方,應設立和充實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統一名稱。縣和縣以上各級設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同級革命委員會領導下的一個直屬單位。縣以下設工商行政管理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員列入國家行政編制;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員列入國家事業編制,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當地基層稅務人員同樣對待。
為了加強對商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設立商品檢驗機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公安、稅務、銀行以及工業、商業、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互相支持。
五、商標註冊和罰沒收入一律繳財政部門,作為財政收入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