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註冊登記發照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條例及施行細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註冊登記發照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條例及施行細則的通知
  • 文號:工商法字【1992】第10號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行日期:1992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部門以強化行業管理為由,以發布令或下達通知的方式設立了一些種類的許可證。有的還規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必須事先取 得其頒發的許可證或經其審查批准。這種做法,不符合國務院頒布 的有關行政法規,不利於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也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培育發展。同時,也增加了登記發照環節,給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加重了負擔。
為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職能,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照和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必須嚴肅執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履行註冊登記發照職責,並加強管理,嚴格依法行政。
二、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規定的在申請註冊登記時需要提交和的許可證或專項審批外,其它部門規定的許可證和專項審批,一律不作為登記發照的依據。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發照;凡不按法定條件辦理而延誤登記發照的,要承擔行政訴論中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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