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的通知》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1年10月16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registra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2001]第291號
  • 【發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10-1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嚴格依法做好企業登記工作,加強對企業登記材料的審查,進一步明確企業登記審核責任制,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企業登記材料的審查
(一)審批檔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企業經營範圍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提交批准檔案的原件作為登記材料;如申請人只能提交批准檔案複印件時,應要求申請人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一致並蓋章或簽字,同時要求申請人出示批准檔案的原件供登記機關進行核對。
(二)投資人。投資人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含工會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自然人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工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或戶籍證明)的複印件,並要求申請人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一致並蓋章或簽字,同時要求申請人出示相應的原件供登記機關進行核對。投資人是企業法人的,也可以直接提交該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加蓋印章的執照複印件。投資人是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應提交加蓋該委員會印章並由該委員會負責人簽字的證明檔案。
(三)住所(經營場所)。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具體、明確並相對獨立,且同企業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提交住所使用證明檔案。住所是自有房產的,申請人在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檔案複印時,應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一致並蓋章或簽字,同時出示原件供登記機關進行核對;住所是租憑使用的,申請人應提交租房契約原件,並提交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檔案複印件,申請人應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一致並蓋章或簽字。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要求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投資人應對選舉、委派、指定、任命、聘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的資格進行審查,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交審查意見。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合夥協定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託書。
(五)註冊資本(金)。投資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報告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原件。驗資報告應由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應由相應的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對驗資報告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中載明的出資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與企業章程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核對。
設立合夥企業的,應當提交出資權屬證明,即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夥協定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檔案;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於合夥企業投資的使用權證明;不能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有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檔案;以土地使有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智慧財產權出資的,應當出具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在合夥協定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伙人認定的書面檔案。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是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據,以及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出資的作價數據。出資額由投資人申報,且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
(六)被委託代理登記的人員。被委託辦理企業設立登記的人員,應是自然人股東、股東單位工作人員或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的人員。被委託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的人員,應是本企業工作人員或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的人員。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要求被委託人提交企業申請人的書面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是自然人股東的,應當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被委託人是股東單位的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股東單位的工作證複印件或其他證明是股東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被委託人是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企業登記代理人員的,應當提交《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書》複印件和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和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被委託人是本企業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工作證複印件或其他證明是本企業工作人員的證明檔案和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對上述提交的檔案複印件的內容與原件進行核對。
(七)發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開業(設立)登記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負責人應到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簽字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在核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負責人的簽字和身份證原件後,核發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負責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企業登記主管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用書面委託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負責人簽署委託他人領取營業執照的委託書。被委託人領取營業執照時,需提交委託書原件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登記主管機關在核對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後,核發營業執照。
二、建立企業登記審核責任制
(一)企業登記註冊的受理、審查、核准人員依工作程式和各自的職權對企業登記材料和證明檔案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備以及是否符合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對以下審查內容負責。
1、企業章程、合夥協定書是否符合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的,是否經過批准;
3、投資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條件;
4、名稱是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5、住所(經營場所)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權;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的產生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7、註冊資本(金)的證明檔案是否經法定的驗資機構、相應的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
8、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是否經過批准。
(二)受理、審查、核准人員的職責。
受理人員對企業登記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簽署受理意見。
審查人員對企業登記材料是否符合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
核准人員對受理、審查人員的意見進行覆核,並在法定時間內簽署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意見。
受理、審查合為一個環節的,受理審查人員一併簽署受理、審查意見。
(三)各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要建立企業登記工作崗位責任制。企業登記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受理、審查、核准的,對登記材料不全、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不具備企業登記條件予以登記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一般工作過失,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後果的,進行批評教育;對多次發生工作失誤的,不適合在企業登記崗位工作的,要調離企業登記工作崗位;對明知不符合有關規定,仍予以登記,情節惡劣,直接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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