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營業執照印製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通知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營業執照印製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文時間: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
- 實行時間: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
工商企字【1991】第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個體私營經濟司聯合在天津召開了營業執照印製管理工作會議,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營業執照印製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後,凡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的營業執照,一律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 定點印製企業提供。非定點印製企業,不得印製供應營業執照。對擅自印製、供應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個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認真追查,並嚴肅處理。
二、各定點印製企業應加強營業執照印製各道工序的管理,制定崗位責任制度,嚴格把好營 業執照印製質量關。印製的營業執照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對於質量不合格的營業執照,一律禁止出廠,並負責銷毀。定點印製企業不得將營業執照及配件銷售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向非定點印製企業購買營業執照。
三、定點印製企業之間可以進行營業執照印製方面的生產技術協作,但禁止與非定點印製企 業搞協作經營,更不得將營業執照印製的有關技術、質量標準等要求泄漏給非定點印製企業。
四、各定點印製企業印製供應的營業執照,應在商定的價格範圍內供貨,不得擅自抬價或變 相漲價。
五、各定點印製企業應每半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 營業執照印製供應契約執行情況。
六、為保障各定點印製企業有計畫地安排營業執照的印製及資金周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應與定點印製企業簽訂營業執照訂貨契約,並嚴格履行契約,不得拖欠貨款。
七、經商定,現對營業執照供應價格的幅度作如下調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單價0.53 元至0.58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單價0.40元至0.44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塑膠封皮單價1.25元至1.30元;《營業執照》單價0.40元至0.44元;《營業執照》(副本)單價0.17元至0.19元;《營業執照》(副本)塑膠封皮單價0.80元至0.84元。
八、我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下發的《關於印製新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企字第41號) 中除有關供貨價格予以調整外,其餘條款仍應遵照執行。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