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7]第64號
【發布日期】1997-03-07
【生效日期】1997-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傳銷企業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
傳銷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號)的有關規定和《關於傳銷企業審批和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24號)的精神,現就傳銷企業申報審核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並領取《準許傳銷經營意見書》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1997年1月15日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從事單層次傳銷(原稱直銷或單層次直銷)活動的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1997年1月15日前經批准和登記註冊設立的從事傳銷活動的分支機構,應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統一組織下,接受重新審核。
二、已經批准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重新審核的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按照《
傳銷管理辦法》第
八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檔案和材料。
原登記註冊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有關檔案和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其繼續開展傳銷活動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上述企業設立的已經核准登記從事傳銷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是否可以繼續從事傳銷活動的意見,交原企業登記註冊機關,一併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審批。
三、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於1997年3月30日前,將本地區已經批准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批准日期、營業執照註冊號等情況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局。
四、重新審核的重點是:
1、企業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
傳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2、企業的註冊資本是否已經繳足;
3、企業的產品是否在境內生產,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照經批准的契約中有關內外銷比例的規定進行銷售;
4、產品質量是否經國家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5、傳銷商品的品種是否適合於傳銷經營方式;
6、企業是否對傳銷人員按照規章制度進行了有效的管理;
7、企業有關傳銷的宣傳活動是否真實地反映傳銷的特點和產品情況,不帶有誤導性質;
8、單層次傳銷企業是否進行了多層次傳銷活動;
9、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是否有超範圍、跨地域銷售的行為。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於1997年4月30日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有關企業的下列檔案和材料:
1、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核報告;
2、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查報告;
3、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重新審核申請書;
4、加蓋原登記機關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5、企業提交的企業生產經營和進行傳銷活動的基本情況的報告;
6、該企業所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核意見及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複印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應對本企業的條件、傳銷活動的運作方式、有關管理規定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
傳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出說明。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能否從事傳銷活動進行審核,經審核批准的企業,核發《多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或《單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不予核准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企業原登記註冊機關責成其進行變更登記。
七、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多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或《單層次傳銷經營核准證書》後,收回企業原營業執照,換髮新營業執照,並將批准企業進行傳銷活動的方式、內容等記載在營業執照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欄內。
換髮新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換髮營業執照後,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企業換髮營業執照的情況通知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機關。
八、原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從事傳銷活動,但在今後不再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可直接向原登記註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不參加重新審核。
九、重新審核工作結束後,由企業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在報刊進行公告,將批准從事傳銷活動企業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加強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活動。
十、對新申請單層次傳銷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審批工作,按照《
傳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參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式報批。
十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重新審核的過程中要嚴格把關,認真貫徹執行《
傳銷管理辦法》。對於在重新審核工作中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違法亂紀、違反規定的企業、個人、單位,一經發現,一律從嚴處理,同時取消有關從事傳銷企業的重新審核資格。
十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互通情況。在重新審核工作中發現新的情況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同時,注意總結審核和監督管理經驗,切實將此項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