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8年對外貿易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國內貿易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6-1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通知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對外貿易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國內貿易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1998-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內容

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內貿易局聯合發布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做好原從事傳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以下簡稱轉型)的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傳銷企業必須轉為店鋪經營(包括在商店設專櫃、將企業產品批發給國內批發商或零售商、自開店鋪)。
二、轉成店鋪經營的企業,分為僱傭推銷人員(系指非企業正式雇員,通過為該企業推銷產品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和不僱傭推銷人員兩類。
三、轉型為不僱傭推銷人員企業的條件及程式
(一)申請轉型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合法批准設立;
2.企業必須是生產性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違法行為並已通過1998年聯合年檢。
(二)轉型程式:
1.契約、章程或批准證書中明確傳銷或直銷業務的企業
(1)企業投資各方需修改契約、章程;
(2)將契約、章程修改協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換髮批准證書;
(3)企業憑換髮的批准證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契約、章程或批准證書中無傳銷或直銷內容的企業可直接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轉型為僱傭推銷人員企業的條件及程式
(一)申請轉型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第三條第(一)款三個條件;
2.企業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不包括設立銷售分支機構的投資);
3.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從事直銷業務為主。
(二)轉型程式:
1.企業投資各方根據轉型方案的原則修改契約、章程的有關條款;
2.企業將契約、章程修改協定依法律程式報外經貿部(轉型方案一併上報),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內貿局,外經貿部徵求上述兩部門意見後依法予以審批,並對獲批准者換髮批准證書;
3.企業憑換髮的批准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企業轉型方案應符合以下原則:
1.企業必須有店鋪,明碼標價;
2.企業須制定符合國家各項法規要求的售後服務及顧客退貨制度並予公布;
3.企業應同推銷人員簽訂勞務契約,推銷人員在勞務契約授權範圍內推銷企業產品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
4.推銷人員的資格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推銷人員應具備原勞動部、內貿部頒發的《推銷員職業技術技能標準》(勞部發[1997]10號檔案)的基本要求;
5.推銷人員不能從企業買斷產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銷的產品金額計酬;推銷人員推銷價格應與店鋪零售價一致;推銷人員只能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最終消費者。
6.銷售管理人員必須為企業正式職員。
五、政府印發統一的推銷人員證。
六、要求轉為銷售其它企業產品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單體店和連鎖店),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七、對轉型企業設立的銷售分支機構需重新審核。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法人的機構,必須自開店鋪推銷本企業自產產品。
八、對轉型為不僱傭推銷人員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接到申請後一周內完成各項手續。對轉型為僱傭推銷人員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接到地方外經貿部門上報的全部申報材料後,一個月內予以批覆。對上報材料符合上述規定的,批覆後15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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