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7.05.30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7.05.30
- 實施時間:1997.05.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業(貿易)、物資、糧食廳(局、集團總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貿易局:
為了促進連鎖店的健康發展,現將連鎖店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採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準,實行規範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連鎖的形式
由總部全資或控股設立的門店,在總部的直接管理下統一經營。
由總部參股設立或與總部無資產關係的門店,通過與總部簽訂契約,採取聯營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字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商品的特許權,按照契約的約定共同經營。
以上兩種連鎖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店中共同存在。
三、連鎖店的登記註冊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店”名義經營。
連鎖店的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總部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營業登記。
四、連鎖店申請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檔案
連鎖店申請登記註冊應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能夠證明具有若干個門店的材料;
(二)總部關於設立其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決定,或者總部與其參股或無資產關係的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契約;
(三)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連鎖經營契約應規定契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包括下列事項:授權使用總部商標、字號的內容;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的內容;提供經營技術的內容;門店裝潢設計的內容;促銷的內容;質量管理的內容;總部對門店實施財務監控及收取特許費的內容;公平競爭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契約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的內容等。
五、連鎖店的名稱
配送中心以及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參股設立的門店,其名稱中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與總部沒有資產關係的門店,經總部同意,也可以使用總部名稱中的字號。
總部的名稱中,可以使用“連鎖”字樣;使用總部字號的配送中心、門店的名稱也可以使用“連鎖”字樣。
六、總部設立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持總部出具的檔案,直接到所設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免予辦理核轉手續。
依《公司法》設立的連鎖店,應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註冊。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經登記註冊,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連鎖店,應當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規範。
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內貿易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規範性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