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含有宗教內容廣告管理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含有宗教內容廣告管理的通知是1997年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廣字[1997]第120號
【發布日期】1997-04-30
【生效日期】1997-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含有宗教內容廣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7〕第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時期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出於商業目的,在大眾傳媒及其他非宗教場所發布介紹宗教活動和宗教用品的廣告。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國家有關宗教的法規和政策,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保障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宗教用品的正常流通,維護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經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動場所發布有關宗教活動、宗教用品、宗教活動紀念品的廣告,以及以講經、傳道等為內容的圖書、音像製品的廣告。如確實由於特殊需要在大眾傳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動場所發布上述廣告,須經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同意並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後,嚴格按通知精神認真貫徹執行。對違反本通知的,依據《廣告法》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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