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廣告服務收費的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現將《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請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告國家計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是價格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務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貫徹實施《辦法》的各項工作。同時,為做好《辦法》的宣傳和實施準備工作,請各地做好對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的調查統計,摸清底數,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貫徹實施《辦法》的具體措施,以便儘快部署實施廣告服務收費備案制度的各項工作。
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規範式樣和備案專用章的使用等有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國家計畫委員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廣告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家有關價格管理、廣告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與廣告發布服務的收費,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廣告服務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 廣告服務收費應當堅持自願委託與合理、公開的原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五條 廣告服務收費標準,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自行制定。
第六條 制定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廣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提供廣告服務的工作繁簡和廣告的覆蓋面及收受率情況,以廣告的服務成本為基礎、加合理利潤,參照當地廣告市場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服務項目的價格水平合理確定。
(二)廣告服務收費,應當實行同一廣告服務項目同質同價,不能根據不同服務對象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禁止牟取暴利的規定,廣告服務的利潤率不得超過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測定公布的同一期間、同一檔次的同種服務項目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專項公布廣告服務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各類廣告服務的利潤率一般不應超過公布的其它服務項目中利潤率最高項目的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
第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按照規範的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方式標示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應當懸掛在廣告服務經營場所或者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廣告發布者還應當將本單位的廣告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通過其發布廣告的媒介向社會公布。
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範式樣。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制定的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中央在京直屬單位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制定的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中央在京以外直屬單位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服務收費備案管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所在地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服務收費備案管理的分工許可權,按照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第九條 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備案程式如下:
(一)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於執行制定的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之日前,填寫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附制定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的說明,按廣告收費備案管理許可權,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使用符合規範要求的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備案,報送備案的收費價目表應當一式三份,正本由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留用,副本由價格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存檔。
(二)價格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備案後,應當在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留用的收費價目表的備案受理機關簽章欄內,加蓋價格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專用章。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經履行備案簽章手續後生效。
(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認真執行備案後的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不得在備案項目之外開展其它服務項目收費。調整收費標準時,應當按照以上程式和要求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備案時,發現其所制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有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符的,應當勸告其修改。對不聽勸告,堅持維持原定收費標準或者收費辦法的,備案受理機關可在廣告服務經營單位留用的收費價目表的備案受理機關簽章欄內,加注“未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收費標準勸告或收費辦法勸告”字樣後,予以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制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收費辦法需要進行勸告的,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並以簽有兩個部門備案專用章的“勸告書”形式實施勸告。
備案受理機關實施勸告,應當在接到備案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下達“勸告書”。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在接到“勸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接受勸告或者不接受勸告的答覆。
第十二條 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的備案與勸告,不影響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處罰。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接受企業委託提供廣告代理服務,應當認真做好廣告的市場調查、信息諮詢、戰略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媒介安排等各項工作。廣告代理收費標準為廣告費的15%。
廣告場地占用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廣告的設定方式與地段及占用建築物或者空間的情況合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廣告費的30%。具體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指定的廣告媒介單位發布證券上市公司信息廣告,其收費標準應當低於普通商業廣告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在不超過普通商業廣告收費的70%的幅度內,由廣告媒介單位與企業協商議定。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尊重廣告主對服務項目和價格的選擇權,主動向廣告主介紹有關廣告服務及收費的真實情況,由其自行做出選擇。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開展價格競爭,不得採取壟斷、哄抬價格和支付回扣費等不正當方式。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除責令其改正外,不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的廣告經營的年度專項檢查簽章。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下列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分別依照國家有關價格和廣告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國家有關廣告代理、廣告場地占用及發布證券上市公司信息廣告收費規定的;
(二)不按規定履行廣告服務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備案手續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明碼標價制度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禁止不正當價格競爭和牟取暴利的規定,有壟斷、哄抬價格和支付回扣費等不正當行為的;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第十八條(二)項所列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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