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市場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要求依法強化國家對藥品生產、經營和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為加強藥品市場管理,整頓和規範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中藥材市場的整頓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市場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4-10-19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信息,《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緊急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市字[1994]第285號
【發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1994-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市場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85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要求依法強化國家對藥品生產、經營和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為加強藥品市場管理,整頓和規範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做好中藥材市場的整頓工作,現通知如下:

第一條

必須高度重視對藥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是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當前,制售假劣藥品、非法經營藥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已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損害國家利益,擾亂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影響了社會安定及黨和人民政府的聲譽,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打擊。加強對藥品市場的監督管理,是保障人民民眾用藥方便、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持市場穩定、社會穩定,保證改革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切實負起責任。

第二條

做好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整頓工作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本地已登記註冊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整頓,嚴格按照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查條件和程式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要堅決取締。
2、申請從事藥品生產業務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取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3、申請從事藥品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取得《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4、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申請從事藥品零售業務,但不得從事藥品的生產和批發業務(依法批准在中藥材專業市場從事中藥材批發業務的除外)。

第三條

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
1、嚴禁非法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擅自從事藥品生產、批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予以取締,決不姑息遷就。對承包給個人經營的藥品生產和批發企業,要堅決制止,並依法處罰。
2、嚴禁從非法經營單位和個人手中採購藥品。對藥品購銷活動中利用回扣、折扣、佣金進行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堅決打擊。
3、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活動。要與公安、衛生、醫藥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對違法分子依法嚴懲,並選擇有影響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4、加強藥品廣告管理。對違反藥品廣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誇大宣傳療效、誤導消費者使用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

第四條

進一步加強對中藥材市場的管理
1、對現有的中藥材市場進行整頓,禁止設立中藥材市場以外的其他藥品市場。
2、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品種的管理。禁止出售國家限制銷售的甘草、杜仲、麝香、厚朴等中藥材和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對非法出售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3、加強市場監督檢查,把住質量關。對在市場上銷售假劣藥品的,要依法嚴厲處罰,並取消其經營資格。
這次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是國家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整頓情況於1995年2月20日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