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汽車市場整治方案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汽車市場整治方案的通知是指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生產資料市場進行整治的通知精神而制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汽車市場整治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7-05-07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所屬類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市字[1997]第126號
【發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1997-05-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汽車市場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生產資料市場進行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72號)精神,現將《汽車市場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
汽車市場是生產資料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汽車市場的監督管理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重要職責。各地應按照《汽車市場整治方案》的部署,採取有力措施,認真開展整治工作。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汽車市場整治方案
近年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汽車市場管理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有一些地方的汽車市場中出現經營混亂、管理松馳的現象,國家現有汽車管理的政策法規得不到嚴格遵守,違法違章經營情況屢有發生,特別是少數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報廢車、盜搶車等,嚴重擾亂了汽車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必須進一步對汽車市場採取嚴格有效的整治措施,加強規範與管理,現提出汽車市場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範圍
1、各地開辦的集中交易汽車(含新舊汽車,下同)市場、名為配件市場而實際開展汽車整車經營的各類市場以及所廢汽車拆解交易場所和網點。
2、汽車經營企業。
3、各地自行批准開展“一次性”汽車經營的企業及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汽車經營的企業。
4、名為從事汽車交易中介、諮詢服務,實際開展汽車經營活動的企業。
二、整治的內容
1、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未進行市場登記,擅自開辦集中交易汽車市場的行為。
2、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汽車及無經營權企業以提供銷售場地等條件,從事汽車經營的行為。
3、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汽車經營企業擅自設定分支機構及為無經營權企業代開發票等行為。
4、從事報廢車、盜搶車等非法車輛交易的行為。
5、買賣汽車《產品質量合格證》、銷售發票及其它有關證明檔案;製造、使用、買賣虛假的上述檔案的行為。
6、為無汽車經營權企業發布汽車經營廣告的行為。
7、在汽車交易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8、其它違反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三、整治的措施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管理,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汽車交易市場的檢查。凡未辦理《市場登記證》,或名為其它市場實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開辦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不得從事舊機動車收購、銷售活動。嚴禁舊機動車場外交易。對擅自開展舊機動車收購、銷售的,依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嚴格對報廢汽車的管理,各地一律不得開辦報廢汽車拆解交易市場。報廢汽車及所廢汽車的五大總成只能交給國家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單位回收,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對非法形成的報廢車拆解經營場所或網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立即予以取締。
3、無照經營汽車、超範圍經營汽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4、對汽車經營企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應責令其分支機構停止經營,並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予以處罰,為無經營權企業代開發票或買賣發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查實並視情節予以處罰。對小轎車經營企業違法違章行為嚴重的,各地在進行查處的同時,應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取消其小轎車經營資格。
5、經營報廢車、盜搶車等非法車輛,買賣有關證明或製造、買賣、使用虛假證明檔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依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法務部門處理。
6、名為“汽車市場”、“汽車商城”等,但不具備集中交易特徵實為企業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不得以汽車市場名義對外招商,吸納汽車經營企業進入經營。無汽車經營權的企業不得以提供場地為條件,經營汽車業務。
7、組織汽車展銷活動,必須事先報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
8、對為無汽車經營權企業發布汽車經營廣告的,對有關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等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9、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企業,不得變相開展汽車銷售活動。
10、經國家批准的走私罰沒汽車銷售定點企業,不得出賣發票及進行其它違法經營活動;違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1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進一步完善汽車交易驗證制度。不得以收費代替監督管理。不得重複驗證,不得在空白銷售發票上預先驗證。對國家定點汽車生產企業所產汽車,各地工商管理機關不得收取批發環節管理費用。各地不得自行審批汽車“一次性經營”業務。如確需申報汽車臨時性經營的,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檔案規定上報。
12、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計委公布的小轎車經營企業進行清理核查。各地應將近二年本地小轎車經營企業中不開展小轎車經營業務,有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企業已歇業、撤消、兼併、破產等有關情況匯總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實施步驟
汽車市場整治是生產資料市場整治的重要內容。具體實施步驟應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生產資料市場進行整治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72號)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適時組織人員對部分省市的整治工作進行檢查。整治工作完成後,各地應將總結情況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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