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走私汽車有關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走私汽車有關問題的答覆發布單位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文號是工商公字[1998]第96號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公字[1998]第96號
【發布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1998-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查處走私汽車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公字〔1998〕第96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查處走私汽車有關問題的請示》(豫工商字〈1998〉第43號)收悉。經商公安部,現答覆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和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發〔1993〕7號),對走私和無進口證明的車輛進行監督檢查,並予以扣留。對查獲的走私和無進口證明的車輛的沒收手續,仍應由地市級(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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