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8月30日發布,自1993年08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8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8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交通安全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嚴厲打擊走私汽車的違法犯罪活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加強進口汽車(含機車,下同)牌證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憑海關簽發的進口證明書,才能給進口汽車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
二、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獲的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的汽車應一律沒收,不得罰款放行。沒收的汽車交國家指定的部門銷售,銷售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正常進口汽車價格(包括各種進口稅費),銷售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銷售部門的銷售發票和緝私部門的沒收證明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銷售部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公安部、海關總署研究確定。
三、為了便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海關對進口汽車簽發的證明、緝私部門對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汽車的沒收證明、銷售部門的銷售發票,應一車一證,並將上述證明、發票的樣本和真偽識別標誌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建立進口汽車牌證發放的統計報告和覆核制度。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要將辦理進口汽車牌證的情況報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的進口汽車牌證進行抽查覆核,對利用假證明、假髮票申領進口汽車牌證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五、具體實施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達。
六、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進口汽車的牌證管理辦法,由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為了進一步嚴厲打擊走私汽車的違法犯罪活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加強進口汽車(含機車,下同)牌證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憑海關簽發的進口證明書,才能給進口汽車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
二、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獲的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的汽車應一律沒收,不得罰款放行。沒收的汽車交國家指定的部門銷售,銷售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正常進口汽車價格(包括各種進口稅費),銷售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銷售部門的銷售發票和緝私部門的沒收證明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銷售部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公安部、海關總署研究確定。
三、為了便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海關對進口汽車簽發的證明、緝私部門對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汽車的沒收證明、銷售部門的銷售發票,應一車一證,並將上述證明、發票的樣本和真偽識別標誌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四、建立進口汽車牌證發放的統計報告和覆核制度。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要將辦理進口汽車牌證的情況報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的進口汽車牌證進行抽查覆核,對利用假證明、假髮票申領進口汽車牌證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五、具體實施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下達。
六、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進口汽車的牌證管理辦法,由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