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陳化糧銷售有關問題的答覆》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2-01-14發布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市字[2002]第5號
【發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工商市字[2002]第5號
【發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陳化糧銷售有關問題的答覆
關於陳化糧銷售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市字[2002]第5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對陳化糧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蘇工商[2001]145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下達陳化糧銷售(出庫)計畫的通知》(國糧調[2001]168號)規定,對倒賣陳化糧的行為,可按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定性,比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你局《關於對陳化糧銷售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蘇工商[2001]145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下達陳化糧銷售(出庫)計畫的通知》(國糧調[2001]168號)規定,對倒賣陳化糧的行為,可按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定性,比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