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整治夏季飲料市場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整治夏季飲料市場的通知》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199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公字[1995]第106號
【發布日期】1995-05-09
【生效日期】1995-05-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整治夏季飲料市場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的部署,決定於今年(1995年)5月22日至8月22日,在全國範圍內對飲料(含固體飲料)市場進行一次集中整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飲料市場整治,要重點對下列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飲料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
(三)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和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五)制售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產品標準號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商品的;
(六)利用回扣手段銷售或購買假冒偽劣飲料的。
二、這次飲料市場整治的範圍,包括生產、加工、銷售、倉儲等各個環節。在整治期間,要認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在飲料大批投放市場之前,組織力量,對當地飲料生產企業和加工點進行一次摸底和集中檢查,特別注意檢查城鄉結合部零散的生產加工點。檢查內容包括生產條件、衛生狀況、產品質量、標識及包裝等各個方面。通過檢查對不具備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到期仍不改正的企業,予以吊銷營業執照;對非法生產飲料的“地下窩點”,發現一處取締一處;對假冒商標、仿冒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在依法查處生產企業的同時,要追究商品標識、包裝印製企業的法律責任。
(二)整治期間,要加強飲料批發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有條件的,要抽調專門力量,會同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共同組成監督機構進駐批發市場,實行綜合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對各類零售企業和個體攤點,要採取經營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監督。對經營者自查,應提出明確要求和期限,自查結束後,一經發現假冒偽劣飲料,即對違法者依法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在檢查各類飲料時,要特別注意檢查標示飲料質量狀況和反映飲料真偽的標籤要素,如商標、生產期、保質期、企業名稱、地址等。對消費者反映強烈、投訴率高的飲料品種,如醫用營養保健飲料、兒童飲料等,要加強檢查。對飲料產品質量的檢查,要會同質量監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對質量標準不明確或不統一的,要認真研究,慎重對待。
(四)認真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飲料和利用回扣推銷假冒偽劣飲料的案件,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案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協同查處,並將情況上報我局。必要時,由我局組織協調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在保證飲料市場整治的同時,各地也可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其他問題較多的夏令食品進行整治。
三、飲料市場整治工作,要發動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積極參與,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飲料違法行為與扶持名優產品結合起來。
(一)繼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舉報箱設定地點,指定專人受理消費者的舉報、投訴。採取多種形式,發揮廣大消費者對飲料市場的監督作用。
(二)注意通過飲料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和有關社會團體的橋樑作用,做好對企業的政策法律宣傳,搞好對名優產品的保護和扶持工作,表彰以質量取勝的企業,提高企業的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其名牌質量意識。
(三)要針對飲料整治中發現的問題,指導企業建章立制,規範企業交易行為,杜絕生產流通渠道中的漏洞。同時發動企業提供線索,協助“打假”。對企業的舉報、投訴,要做到認真調查核實,件件有回聲。構成案件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嚴格執法,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四、夏季飲料市場的集中整治和監督管理,關係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關係到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是今年(1995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統一開展的四次大規模市場專項治理的任務之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定要把這項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並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要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整體功能,協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與各行政監督部門密切協作,發揮各自的執法職能,搞好綜合治理。
(三)要切實搞好宣傳和信息溝通工作,整治期間,各地要通過新聞媒介,及時公布、刊播案件的查處和市場整治情況,同時將刊播資料上報我局。
(四)請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於5月25日、9月10日前,將本次整治實施方案和工作總結上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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