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在西方某些國家,企業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目前除了公司法人以外,還有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等企業法人的種類。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主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後我國企業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法人
  • 外文名:Enterprise legal person
  • 區分:是經濟組織,而不是一個人
  • 屬性: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住所
  • 特徵: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釋義,特徵,與法人企業,登記,企業法定代表,登記範圍,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條件,與經營單位,設立意義,

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即是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納稅,消費,投資,發起或接受訴訟,參加社會活動等。

特徵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徵: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准登記成立
(二)向社會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以營利為目的
(三)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可併購其他法人
(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與法人企業

企業法人與法人企業本質上是指同一個主體,就是公司。不過企業法人說法側重法人,而法人企業說法側重企業。
法人範疇中除了企業法人外還有機關法人例如公安局、事業單位法人(例如大學)和社會團體法人(例如工會)。
企業範疇內除了法人企業還有自然人企業,例如合夥企業、一人獨資企業等。

登記

符合法人登記條件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機關(工商行政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公司註冊的過程就是取得法人資格的過程。

企業法定代表

企業法人登記過程中,需要確定一個自然人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一般來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CEO擔任。
法人與自然人法人與自然人

登記範圍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三)聯營企業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六)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

登記主管機關

以下企業的登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以下企業的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上述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登記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國家對企業註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與經營單位

一個企業法人可設立多個經營單位,每個經營單位互相之間名稱應當有區別,而且經營單位名稱前應當冠所屬企業法人名稱。這樣也就引出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制度改革的問題。如果實行分離制度,一般的企業法人在設立多個經營單位(門市部)時,便不稱為增設分支機構,而是稱為增設經營單位。對於全國性的或其他大型的企業法人,為便於管理,可以採取設立多級法人的方式辦理。如果該企業法人只設立了一個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上的經營單位名稱可以在冠法人名稱後綴以“經營部”等字樣。

設立意義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像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們基於這樣的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為社會創造價值,最佳化資源配置。
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
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係,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係;
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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