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
非法人團體。非法人組織,在德國僅指無權利能力社團;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團和非法人財團;在我國台灣地區稱為非法人團體。我國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中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設立F103——登記或批准
1.非法人組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2.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責任和民事活動F104
1.民事活動
非法人組織可確定一人或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2.法律責任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解散和清算F106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1)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出資人或設立人決定解散;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F107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依法進行清算。
(五)規則適用F108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非法人組織的規定外,參照適用法人的一般規定。
基本信息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非法人團體不包括團伙,合夥重視合夥成員的個人性,合伙人之間的關係是契約關係,合夥業務的執行專屬於合伙人,合伙人的退夥對合夥有重大影響等。而非法人社團重視團體性,其業務執行屬團體機關,成員變化對團體沒有影響等。但是,現代合夥的發展,其團體屬性的加強,使其越來越具有非法人組織的一般特性。故應將合夥納入非法人組織之中。
民法關於民事主體的理論和立法有一個從承認單一主體到多元主體的發展過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只承認自然人為民事主體。1900年施行的《
德國民法典》確立了法人作為有別於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在民法理論上,對於法人本質也經歷了從擬制說到實在說的發展過程。
對於非法人團體,理論和立法上的認識亦有一個發展過程。德國民法采無權利能力社團的主張實因當時政治的需要,是為了迫使一些宗教、政治團體登記為法人團體,以便進行監督。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民法學界關於非法人組織的認識有重大發展,承認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即在承認非法人組織具有民事主體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認同。這種認識在立法和判例上均有反映。但非法人組織與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後者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前者有相對獨立的財產,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 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87]20號檔案中規定: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或者主管機關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正當的經營活動。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裡所指的“其他組織”、“其他經濟組織”和“非法人單位”均是指介於公民和法人之間的非法人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特徵
依照法定程式設立
非法人組織在實體上是法律允許設立的,在程式上須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經有關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這是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就使它既區別於由公司法人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又不同於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既區別於作為開辦單位的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上級企業法人,又不同於根據法人內部的規章成立的內部職能部門,如組成法人的車間、班組或科室。
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即擁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固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場所,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使之能夠以該組織的名義對外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
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
雖然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應要求其有獨立的財產,但由於它是經核准登記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組織,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享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它應該有與其經營活動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財產或經費,作為其參與民事、經濟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和財產保證。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與法人的財產和經費有嚴格的區別,即它不是獨立的,是其所屬法人或公民財產的組成部分,歸該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組織只能相對獨立地占有、使用或處分該財產或經費。
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由於非法人組織沒有獨立的財產或經費,因而它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其在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能夠清償債務,則由其自身償付;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不足以償付債務時,則由其出資人或設立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非法人組織不同於自然人,它必須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是具有組織特性的組織體。它也不同於法人,它沒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一種社會組織。據此,筆者認為可以這樣給非法人組織下一個定義:非法人組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成立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不具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的組織。
分類
由於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情況不盡相同,故非法人組織的分類也大相逕庭。在日本,非法人組織分為律師協會、學術團體、政治性團體等;非法人財團分為正在籌建中的廠礦、企業等。英美法則將非法人團體分為合夥、互助會、工會等學會。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組織(筆者認為即為非法人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非法人組織作出不同的分類。如按照創設方式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公民或法人之間合夥創設的合夥性組織(如個人合夥組織和法人合夥型聯營組織)及單獨創設的獨資組織(如企業法人設立的領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按照創設目的不同,可以將非法人組織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和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組織。
公益性
依法設立的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公益性非法人組織有:(1)黨、政、軍機關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2)依法領有《籌建許可證》的籌建企業中的籌備機構,如籌備處、籌建委員會、籌建指揮部,等等;(3)按照《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暫行規定》由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經營性
依法設立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從事經營性活動的非法人組織主要有:
(1)個人合夥組織。合夥是一種歷史悠久的經營方式,各國立法中均賦予合夥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了個人合夥,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從而也從立法的角度確認了合夥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雖然合夥組織是一種具有共同財產性質和共同團體利益的經濟組織,但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賦予它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國它屬於非法人組織。
(2)合夥型聯營組織。《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夥型聯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領取註明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即成為合夥型聯營。這種聯營組織雖然領有《營業執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但是由於它沒有法人資格,故屬非法人組織。
(3)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或契約式的企業,其合作經營中的外方合作者作為中國企業或經濟組織的參加者,在中國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領取登記證書,與中國合作者簽訂合作經營契約,並以參加者的身份營業,其合作經營不組成法人形式,故屬非法人組織。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全部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但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亦屬非法人組織。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企業法人為經營靈活方便而設立的,在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非法人機構。如分廠、分店、分公司等等。它雖然經核准登記才能進行業務活動,但其設立由所屬法人申請登記並履行法定手續,它不具有法人資格,是其所屬法人的組成部分,只能在所屬法人業務範圍內進行活動;它雖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但必須標明其與所屬法人的隸屬關係,其機構由所屬法人設定,管理人員由其所屬法人指派;它雖然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但這是其所屬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其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的法律後果,最終由其所屬法人承擔。因此,它與法人組織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屬性,絕不能誤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與法人組織之間的法律關係,將二者混為一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科研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具有法人條件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就明確地肯定了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民事主體地位,由於它不具有法人資格,故屬非法人組織。
在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中,有關法律法規對專業銀行、保險公司、民航、鐵路、郵電等企業的分支機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說明》中明確規定:各專業銀行的資金尚未劃分給各分支機構,因此還沒有獨立核算……專業銀行分支機構在核准經營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金融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訴訟主體資格的說明”中規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核算,還不是獨立的法人。《鐵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從這裡可見,鐵路部門中具有法人資格的只有鐵路局、鐵路分局,但其企業結構體系中還包括鐵路段、站,它們只能是鐵路分局所屬的分支機構。上述企業在各地設立的分支機構雖然不能獨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資格,但由於它們是合法成立的,擁有完整的組織機構,有一定的場所和經費,且金融企業的分支機構領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民航、鐵路、郵電企業的分支機構領有《營業執照》,它們均可以獨立的對外經營,因而亦屬非法人組織。
(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村辦企業。《鄉鎮企業管理條例》已對這類企業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類企業一旦領取《營業執照》,即可獨立地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屬非法人組織。
(6)值得一提的是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事業單位和科研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它們亦屬非法人組織之例,如學校開辦的工廠、商店,科研單位設立的技術諮詢服務部,等等。
簡述
非法人組織包括
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法律地位
概述
一般說來,有了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有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即依法能夠作為訴訟參加人,參加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雖然有一定的聯繫,但也有著明顯的區別,二者絕不可混淆。
非法人組織雖然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但其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則各國規定不一。
古羅馬時期
在古羅馬的早期,儘管團體這種組織形式已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據有一席之地,同業行會、俱樂部及宗教的、軍人的、互助的團體頗類似於非法人組織,但它卻無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最早對非法人組織作出沒有權利能力,即沒有獨立人格法律地位的立法例是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該法典第54條規定:“1.對無權利能力的社團適用關於合夥的規定。2.以這種社團的名義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由行為人個人負責,如行為人有數人時,全體行為人視為連帶債務人”。
此後,這種觀點被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同時,非法人組織不具有獨立人格,沒有民事主體資格也成為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通說。在二十世紀初,英國的民事立法原則也確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訴訟法則均承認非法人組織的訴訟主體地位。如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為被告,於訴訟中社團之地位與有權利能力之社團同”,即準許非法人團體作為訴訟主體。
1897年《德國商法典》中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法律亦允許其為訴訟主體。中華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立法,也都為非法人社團設立普通審判籍,確認不是法人的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非法人的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義起訴或應訴。台灣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也規定: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者,有當事人能力。英美法立法上雖然規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是又規定:其財產受刑法規定之保護,在其財產之限度內對職員與僱傭人執行職務上的過失行為負賠償責任。這也說明英美法也承認非法人組織的訴訟地位。這就在事實上形成了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相悖的局面,也正是基於這一問題,一些學者開始對非法人組織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傳統理論觀點提出了質疑。
中國
在我國,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長期以來,在人們的頭腦中始終存在著這樣一種較為片面的觀點:民事主體即為民事訴訟主體,訂立經濟契約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故其簽約主體合格,所簽契約也才能夠被確認為有效,在發生契約糾紛後,也只有公民和法人這種法定的民事主體才有起訴、應訴等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在涉及分支機構等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的訴訟中,因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民事主體,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因而既不能簽約也不能履約,更不可能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和參加起訴、應訴等訴訟活動的能力,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一度時期,司法實踐中只把法人作為唯一的原告或被告,由其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根本不考慮非法人組織的訴訟地位。
其實,這種觀點和認識的存在具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因為建國以來,我國在民法理論上是一脈相承地照搬了前蘇聯受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在民事立法中對民事主體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兩分法,不承認非法人組織主體地位的傳統理論,所以在我國也不承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在我國有關民法論著中幾乎也見不著關於對非法人組織的理論研究及其闡述。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非法人組織大量地客觀存在,而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還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們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它們也是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從前述關於非法人組織的要件及特徵可見),它們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發生民事、經濟關係,享受和承擔著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在對外交往中,難免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形成訴訟,如果不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行不通的,這就使得我國民事立法不能再對此保持沉默。故,《民法通則》的頒布,才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在民事主體部分開創了承認 “兩戶一夥”及“合夥型聯營”這類介於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特殊民事主體的先例,從立法上明確了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訴訟主體時,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名義參加訴訟,是家庭經營的,以所起字號為訴訟主體,合夥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字號,由其組織為訴訟主體,其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這就以法律的形式,從實體方面明確了幾類
特殊的民事主體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而既確立了其民事主體地位,又確立了其民事訴訟主體地位,並為非法人組織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的確立打下了基礎。繼《民法通則》之後,我國陸續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也打破了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從不同的立法角度,明確了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訴訟地位和民事主體地位。如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對不具備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憑此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濟活動。這就明確地賦予非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應該與法人相同,即始於成立,終於解散或被撤銷、終止時,其權利範圍及於依法經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及依法批准的業務範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也從程式法上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非法人組織依法經核准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對外發生民事經濟往來,享受其權利,承擔其義務,成為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其合法權益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在對外交往中涉訟,也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具有充分的實體法和程式法的法條依據。法律上賦予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既利於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利於非法人組織涉訟後,人民法院及時的查清案件事實,正確的審結案件,依法保護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特點
非法人組織。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認可,準許其成立和進行某種業務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非法人組織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也處於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依法設立,在程式上須履行法定行政許可手續;有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或名稱及負責人,使之能夠對外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該組織或該名稱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其在對外進行民事或行政活動時,則由其以當事人身份進行。
同時,在特定的情況下 ,非法人組織是其所有人擁有的財產(包括名譽、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權利),可以作為抵押或擔保,但不能以非法人組織本身進行保證行為;非法人組織是其所有人或合夥、聯營的代表人,能夠以所有人或代表人的名義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
民法通則》未設非法人組織的條文,其他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雖有涉及,如《契約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稱“其他組織”,《著作權法》稱“非法人單位”,新著作權法的第二條第一款,只是將“非法人組織”改成了“其他組織”。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則稱“其他組織”。
1995年的《
票據法》所說的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就是指非法人組織。它們也是票據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票據法上的權利承擔票據法上的義務。
1995年《保險法》第6條也規定在中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保險法律關係,具有保險法上的主體資格。
如1999年《契約法》第2條所稱的“其他組織”具有契約主體資格。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法》解釋中的非法人組織確認是擔保法上的主體。
2001年的《商標法》和《著作權法》規定“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商標權和著作權主體。
2000年《專利法》明確了非法人單位具有非法人組織的性質,可以成為專利法上的主體。
作為非法人組織的合夥企業是1997年的《合夥企業法》規定的。
非法人組織之一的個人
獨資企業通過1999年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確定為是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000年修正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條規定合作企業可以是法人形式,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
分類
營利性
依法設立、並行政許可或備案或者經法律法規豁免的有字號市場主體組織,包括法人直屬、分支、合作(合作社)、聯營、合夥、合資(集體)等等。主要體現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非營利性
依法設立、並行政許可或備案或者經法律法規豁免的有字號社會主體組織,包括法人直屬、分支和合作等等。主要體現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則需要授權和確認。
辦理
經法律法規豁免的有字號社會主體組織:如寺廟、教會組織、圖書館和國家要求“對國內一些民眾自行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進行規範和管理”。對縣、鄉以下單位的民眾組織和工會、婦聯和團組織民眾系統大多數豁免登記。
社團、民非和基金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非法人的事業性實體機構。如報社、雜誌社、出版社、培訓中心(學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過這些機構開展與社會團體宗旨和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活動,成立這些經營或非經營機構,應當到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非法人組織到工商部門登記就是營利機構,到社團管理部門登記就是非營利機構,到政府管理部門或事業單位管理部門登記就是非營利機構非經營機構。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法人組織不是民事主體,無權利能力,但它是客觀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民事活動。
所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法律規範分: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營利性非法人組織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利益性(依法、授權)非法人組織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利益性(締約、契約)非法人組織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利益性(信託、管理)非法人組織
其中依法設立有企業集團,根據工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根據法律設定和備案的產業基金、投資基金
符合法律和契約法的
有:招標聯合體、採購聯合體、工程聯合體、經濟聯合體、金融聯合體
主要體現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體資格,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
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營利非法人組織主要體現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則沒有。
其中依法設立不從事經營性活動公益性非法人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直接行為人為民事責任人。
依法設立的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非營利非法人組織有:
(1)黨、政、軍機關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但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業務活動的辦事機構;
(2)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3)依法領有《籌建許可證》的籌建企業中的籌備機構,如籌備處、籌建委員會、籌建指揮部,等等;
(4)按照《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暫行規定》由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5)依法由2個共同意願成員以上聯合成立的聯合辦事機構,如政府聯席會議組織,政府協作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法律認可的主管部門批准的活動組織委員會。
(6)豁免登記,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對縣以下單位的民眾組織和工會、婦聯和團組織民眾系統大多數給予豁免登記。
非經營性非利益性(依法、授權)非法人組織
(1)政府聯合體,地區協作組織
(2)政府涉外契約成立,如CNNIC,
(3)技術組織, C-NCAP,
(4)標準組織,標準工作組織, 全國標準委下工作組織
(5)政府授權,主要符合技術契約法,如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協作網,協作體;
其中依法設立不從事經營性活動非利益性非法人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直接行為人為民事責任人。
締約類非經營性非法人組織
雖非依法設立或行政許可或備案,但契約法確認有效,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進行業務活動的非法人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契約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契約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契約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依法成立的契約,受法律保護。
主要體現上在法律上,有相對獨立民事主體資格,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則沒有。主要負責人為訴訟代表,開辦者、舉辦人、牽頭人、發起人、創設人、依託人、承辦人、實施人和肇事人為民事責任人。但如涉及經濟和法律事任務,締約過失責任則由具體民事行為人做為民事責任人承擔。
(1)民非單位和基金會,授權的內部分支業務單位;
(2)用於研究性質的課題組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意見》
(3)2個共同意願成員以上聯合成立的聯合辦事機構,如業主委員會,活動組織委員會,行動辦公室。業主委員會: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建房[2009]274號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之一為“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4)法律法規豁免登記的民眾興趣組織,如讀書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總署2003年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出版物零售單位可以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它類似組織,無需審批)而設立的非營利性讀書俱樂部。
(5)主要符合技術契約法,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擴散、成果轉化、科技評估、創新資源配置、創新決策與管理諮詢等專業化服務的虛體化、社會化、功能化科技中介機構,如公共圖書資源共享系統。
(6)以社會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以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如聯盟,聯合體
(7)技術聯合體、渠道聯合體、品牌聯合體、培訓聯合體、設計聯合體
非經營性非利益性(信託、管理)非法人組織
信託類非經營性非法人組織,
如企業年金理事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村民集體管理組織:《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均規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與集體經濟組織並列,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民集體管理組織是土地等村民資產的集體管理組織,這個機構規模根據確權定,有的規模是鄉(或數鄉)、村(或數村)、組(或數組)。
主要體現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體資格,有受限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法律認可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