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實踐中以戶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個人合夥組織體或非法人組織被視為民事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 釋義: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 領域:法律
  • 出處:《民法通則》
主體特徵,理解,內容,

主體特徵

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近現代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具有兩個特徵:
(1)主體範圍的廣泛性。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人,即包括具有自然生命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不具自然生命的組織體——法人。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如國家向單位或公民發行國庫券,就是以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進行的。
(2)主體間的平等性。即任何自然人從其出生起至死亡止,都有資格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任何法人在其權利能力範圍內都有資格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根據權利義務的承受情況,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可分為權利主體義務主體。享受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因而,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但在某些場合下,一方只享受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在贈與關係中,贈與人只負擔將贈與財產交歸受贈人所有的義務,受贈人只享受接受贈與的權利。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人數既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每一方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在所有權關係中,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理解

應當把握幾點:
第一、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應當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能夠實際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其二是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第二、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範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此外,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亦可作為民事主體
第三、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構成,彼此相對而存在。
第四、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依不同標準又可分為單一主體和多數主體、特定主體和不特定主體。

內容

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一)公民
一國公民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具備法人的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3.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4.法人的種類
第一,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
第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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