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要素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所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者缺一不可,故又稱民事法律關係三要素。(1)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和法人,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主體,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內容,民事權利,以法律關係的變動為標準,以法域被標準,以是否約定為標準,形成權的行使,形成權的移轉,民事義務,
(2)民事法律關係內容,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指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事物。按照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為物、行為、不行為、智力成果。

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當事人。
1.自然人,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
2.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
3.其他組織:合夥、無權利能力社團

客體

民事主體得以結成相互關係的利益對象。

能夠滿足人的需要,能夠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質實體或自然力。

行為

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稱為給付。
行為是債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智力成果

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智慧財產權的客體。

內容

民事權利

權利的概念、功能及體系
一、權利的概念
(一)概念
權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為多樣化的法律生活的最終抽象化。
1.薩維尼:權利是個人意思自由活動或個人意思所能支配的範圍。
2.耶林: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3.通說:權利是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我妻榮
權利:從實質上來說,是規定歸屬於各自權利主體的社會生活的利益的界限。
(1)債權: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的權利。
特定人為特定給付,系債權的特定利益,請求系債權的法律之力。
(2)物權: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權利。
支配其標的物而受其利益系物權的特定利益,直接支配具體排他性者,乃物權的法律之力。
權利的機能
法律在一定要件之下,就其合理正當的,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
權利的功能在於保護個人的自由範圍,使得其自主決定、組織或形成其社會生活,實踐私法自治。
權利的分類
(一)以其效力的範圍為標準
1.絕對權:
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也稱對世權;
2.相對權:
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也稱對人權。
(二)以其標的物為標準
1.財產權:
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可分為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
(1)物權:對物的排他性的支配權
所有權:
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對於所有物為全面支配的物權。
用益物權:
就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使用收益的權利。
a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他人土地上擁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不同於土地租賃權!!
債權契約
土地租賃權:出租人——————承租人
請求權
土地使用權:
︱支配權
土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租賃權的區別
1.權利基礎不同
2.權利性質和效力不同:對所有人、第三人
3.可處分性不同
b宅基使用權:
農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權利。
c土地承包經營權:
以養殖、種植、畜牧等農業目的,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d地役權:
以他人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利的用益物權。
供役地 ←---需役地
_ _ _ _ _ _ _ _
擔保物權:
債權人為擔保債權,在他人之物或權利上設定,就該物或權利優先受償之定限物權。
a抵押權:
債權人為擔保債權,在他人不轉移占有之物或權利上設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約定實現抵押權情形時,就該物或權利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
債權人——債務人:債務契約
抵押權人︱
︱ ﹨ ︱
︱ ﹨︱
︱↘ 抵押人:抵押契約
︱︱ 抵押權合意+公示
﹨︱
↘抵押權 ︱所有權
抵押物
b質權:
債權人為擔保債權,在他人轉移占有之物或權利上設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實現質權情形時,就該物或權利優先受償之擔保物權。
債權人——債務人:債務契約
(質權人) ︱
︱ ﹨︱
︱ ﹨ ︱
︱↘ 出質人:質押契約
︱ /質權合意+交付
︱ /
↓質權 ↙所有權
質物
c留置權:
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償因動產自身而生債務時,對該合法占有的動產留置,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物權。
債權因動產自身產生:費用或損害
債權人————————————→債務人
∣ ←————————————
∣ 動產返還義務
∣ ↑
∣ 同一法律關係
∣∕
∣ ∕
↓留置權 ↙所有權
留置物
(2)債權:
對特定人的請求權
債權是因契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契約: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
債權契約,因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私法自治的理念,其須受保護的,乃當事人間的信賴及期待。
要約
債權人—————— ——————-→
←———————— ————債務人
承諾
單方允諾:
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如懸賞廣告:廣告人以廣告聲明,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之意思表示。
允諾人————————→
例題:甲與同學打賭,故意將一台舊電腦遺留在某計程車上,看是否有人送還。與此同時,甲通過電台廣播懸賞,稱撿到電腦並歸還者,付給獎金500元。該出租汽車司機乙很快將該電腦送回,主張獎金時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12-3-4)
A.甲的懸賞屬於要約
B.甲的懸賞屬於單方允諾
C.乙歸還電腦的行為是承諾
D.乙送還電腦是義務,不能獲得獎金

  
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違反先契約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
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磋商、談判,信賴增加,權利義務有強化之必要,產生介於契約與侵權之間的民事責任,法定的債之關係,締約過失。
違反說明義務:隱瞞重要事實
違反保密義務:泄密
違反保護義務:購物摔傷
惡意中斷締約:
惡意磋商:
無因管理:
無法定或約定的原因,而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
無因管理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兩項原則,使無法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例題:
陳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家10歲的女兒劉某呼叫鄰居救火,並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劉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200元,衣物損失1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06-3-12)
A.陳某應償付劉某100元
B.陳某應償付劉某200元
C.陳某應償付劉某300元
D.陳某無須補償劉某

  
張某外出,颱風將至。鄰居李某擔心張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風颳倒,禍及自家,就僱人用幾根木料支撐住張某的房子,但張某的房子仍然不敵颱風,倒塌之際壓死了李某養的數隻雞。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初衷是為自己,故不構成無因管理
B.房屋最終倒塌,未達管理效果,故無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D.張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費用,但應賠償房屋倒塌給李某造成的損失
甲正在市場賣魚,突聞其父病危,急忙離去,鄰攤菜販乙見狀遂自作主張代為叫賣,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價格賣出鮮魚200斤,並將多賣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後乙因急赴喜宴將餘下的100斤魚以每斤3元賣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07-3-53)
A.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B.乙收取多賣1000元構成不當得利
C.乙低價銷售100斤魚構成不當管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報酬  

  
侵權行為:
因過錯或不以過錯為要件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依法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旨在填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所生的損害,並能兼顧加害人的活動自由及被害人保護的需要。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害的事實。
不當得利旨在調整欠缺法律上依據的財貨變動,使得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害者,負返還所受利益之義務。
給付不當得利
——有目的、有意識地增加他人財產,可類推法律行為之規定。
甲銷售電視機給乙,不知道其店員已經交付給乙,再次交付。
甲不知道其妻子已經支付租金,再次支付租金。
甲不知道勞務契約不成立,而為乙提供勞務。
非給付不當得利
——基於給付之外的原因發生
保管人甲擅自將為乙保管的寶石以合理價格出賣給善意第三人丙獲益1萬元。
甲擅自使用某明星之肖像獲利50萬元。
甲無權占有他人之停車位。
例題:
下列哪一情形不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A.甲向乙借款10萬元,1年後根據約定償還本息15萬元
B.甲不知訴訟時效已過,向債權人乙清償債務
C.甲久別歸家,誤把乙的雞當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裝修工人,誤把鄰居乙的裝修材料用於甲的房屋裝修
總結:
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的指導原則、社會功能、構成要件不同,其構成債之內在統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
一方當事人請求他方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給付);
特定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
(3)智慧財產權:
對智力成果的排他性的支配權
著作權:
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
專利權:
對專利依法享有的權利。
商標權:
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所享有的權利。
2.非財產權:
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離關係的權利,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
(1)人格權:
民事主體基於人格利益而依法享有的維護自身獨立人格的權利。

  
具體人格權:
對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
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
一般人格權:
對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總括性的權利。
以人格尊嚴、人格自由為內容。
(2)身份權:
民事主體基於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維護一定社會關係的權利。
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親屬權:
因血緣、收養等關係產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
配偶權:
夫妻所互享的民事權利。
范爺攜其心愛小狗,散步於寧村小區,老鐘駕車隨行,撞傷范爺,壓死小狗;
1.鐘某侵害范某的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
2.范某得主張損害賠償(債權)
3.鐘某侵害范某的所有權(物權)
4.范某得主張損害賠償(債權)

  
少女甲14歲,乙以結婚為誘餌,引誘其同居,甲父耗費2萬元尋找;
1.乙侵害甲的人格權(身體、名譽、貞操)
2.甲向乙主張損害賠償(債權)
3.乙侵害丙對甲的監護權
4.丙向乙主張損害賠償(債權)

  
(三)以其作用為標準
1.支配權:
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
如:物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

  
2.請求權:
是特定人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如:債權。
物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雖然是支配權,在其受到侵害時,需以請求權作為救濟;

  
3.抗辯權:
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4.形成權:
是依據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四)以其成立全部要件已否具備
1.既得權:
權利取得的要件已經具備的權利;如所有權;
2.期待權:
對完整權利取得的期待;如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的期待;
(五)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以各權利的地位為標準
1.主權利:
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
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
如:擔保中,擔保的債權是主權利,擔保權是從權利。
(六)以救濟為標準
1.原權利:
在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基礎權利為原權。
2.救濟權:
在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時,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為救濟權。
救濟權是原權的保障。
(七)以是否專屬為標準
1.專屬權:
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如人身權;
2.非專屬權:
非專為特定人設立,可以與權利主體分離轉讓的權利;如財產權;
3.區分實益:
能否轉讓;能否代位
三、物權與債權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物權系絕對權,
以一般不特定人為義務人,具有絕對性,在物權之間有排他效力,與社會公益相關,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物權法定,以維護交易安全。
2.債權系相對權,
僅得對抗特定人,僅以特定人為義務人,債權不論發生先後,都處於平等地位。
第二節 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
一、請求權
(一)請求權的意義及功能
請求權系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
在權利體系中處於樞紐地位。
任何權利,無論相對或絕對,為發揮其功能,回復其圓滿狀態,都必須藉助請求權。
請求權系德國法學家溫德沙伊德從羅馬法上的訴權發展而來,
在訴權外,尚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
(二)請求權的發生及種類
請求權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
依據基礎權利不同:
基於相對權產生的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
基於絕對權產生的請求權:
1.物權請求權:
2.人格權上的請求權
3.身份權上的請求權
凡屬於支配權性質的權利,都具有物權請求權相類似的請求權。
基於是否獨立
1.獨立請求權:
2.非獨立請求權:
為實現其他權利服務的,如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
(三)請求權聚合和競合
1.因同一原因事實而發生二個以上的請求權時,如其內容不同時,得並存;
同一事實,依據不同的法律,產出不同的請求權,這些請求權針對不同的給付,都有效;
當事人對於數種以不同的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得同時並為主張。
甲侵占乙的果園並造成損害:
乙可請求甲返還果園(物權法34);
乙可請求返還甲收取的孳息(物權法34);
乙可請求甲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2、6);

  
2.其內容同一時,則發生請求權競合,由權利人選擇行使之。
同一生活事實可以被納入不同的請求權基礎的規範,而這些規範成立的請求權在內容上是相同的。
請求權競合的所有請求權是針對同一給付,這個給付只能要求履行一次,如其中一個得到了履行,由於它和其他請求權內容是一致的,則其他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1)以同一給付為內容的數個請求權並存,當事人得選擇行使之;
(2)其中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而消滅的,其他請求權也因目的達到而消滅;
(3)反之,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以外的原因消滅的(如訴訟時效完成),仍可行使其他請求權。
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屆滿不歸還,
就“房屋返還”這一給付而言:
乙可
基於物權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34);
基於契約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契約法107);
基於不當得利主張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通92);
3.各種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內容、訴訟時效各有不同,需要一一檢索。
甲有一名犬,被乙搶奪,甲對乙有何請求權?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34)
2.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245)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責任法2)
4.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通92)
乘客乘坐公車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
乘客可依據債務不履行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契約法107);
可同時依據侵權之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22);
就“財產損害賠償”這一給付而言,
可依據債務不履行(契約法107)或侵權行為之規定(侵權責任法2);
其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已經達到目的,自不得依據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再為請求;
但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訴訟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害人仍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甲購買電腦後因質量問題爆炸,毀壞甲的辦公桌。
(四)請求權和橫向競合和縱向競合
就同一給付,有數個請求權,而得依據其中任何之一;
1.橫向競合:對一人並存:
一權利人對一義務人享有有同一內容之數個請求權;
如對同一債務人的請求權競合;
如原所有人對無權處分人。
2.縱向競合:對數人並存:
一權利人對不同義務人分別享有同一內容的請求權;
如連帶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
如:被保險人甲投保於保險公司的手機被張三故意砸壞;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乙被醫院誤診致殘。
(五)關於違約責任請求權與侵權責任請求權競合的理論學說
1.法條競合說
違約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競合是兩個法律條文的競合。
應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適用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只有違約責任請求權。
2.請求權競合說
違約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是兩個獨立並存的請求權,當事人可以合併或選擇其一行使,或同時起訴或選擇其一起訴。
但因兩個請求權以同一給付為內容的,其中一個請求權獲得滿足,另一個請求權將隨之消滅。
(1)請求權自由競合說
請求權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債權人可將其一讓與第三人而保留另一請求權。
但因行使其一請求權而達到目的,其他請求權即消滅。
(2)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請求權雖獨立並存,但相互影響。
如無償保管人因過失而導致保管物滅失,保管人既不構成違約,也不構成侵權。
拉倫茨
在某些情況下,儘管給付是同一的,而且只能履行一次,但請求權的作用不同,不是一個建立在多種基礎上的統一的請求權。
如物上請求權和債法上的請求權不具有同一性,屬於請求權的競合。
所有人可將租賃關係上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一個新的承租人,而不影響其享有的物上請求權。
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同一事實即符合違約的要件,又符合侵權的要件,僅發生一個請求權,但是有兩個民事責任規範為基礎。
一個請求權,有兩個法律規範基礎。
當事人選擇的是一個請求權所依據的兩個法律規範,只能起訴一次。
(六)請求權的審查順序
1.契約請求權(契約法107、民總119)
契約法107: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類契約請求權
(1)對無權代理人的請求權(民通66):履行
民通66: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締約過失請求權(契約法42):損害賠償
契約法42:當事人在訂立契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契約,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契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契約法43
當事人在訂立契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契約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契約因意思表示瑕疵撤銷後的信賴賠償請求權(契約法58):損害賠償
契約法58: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無因管理請求權(民總121、民通93):費用(準契約)
民通93: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3.物權請求權(民總114、物權法34、35)及占有請求權(物權法245)
(1)物權請求權
物權法34: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35: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民總114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占有請求權
物權法245: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占有回覆關係請求權:占有人與回復人
1.費用求償請求權:占有人→回復人(物權法243)
2.收益返還請求權:回復人→占有人(物權法243)
3.損害賠償請求權:回復人→占有人(物權法242、244)
物權法243: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物權法242: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244: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4.侵權請求權(民總120、侵權責任法2、6)
侵權責任法2: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6: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不當得利請求權(民總122、民通92)
民通92: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民總
118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契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19
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120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121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122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抗辯權
(一)概念
一方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對抗或異議,稱為抗辯。
廣義的抗辯,包括抗辯及抗辯權。
1.抗辯足以使得請求權歸於消滅,法院應當主動審查該事實。
包括權利障礙的抗辯與權利毀滅的抗辯。
2.抗辯權屬於私權,其效力對已經存在的請求權,發生一種對抗的權利而已,
義務人是否主張,是其自由,義務人放棄,法院不得審究,
法院不得主動援引該抗辯權。
(二)抗辯
1.權利障礙的抗辯
主張請求權根本不發生。
(1)契約不成立
(2)法律行為的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3)法律行為違反效力性規範
(4)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序良俗
(5)法律行為未採取法定形式或交付物
(6)無權代理未得到被代理人追認
(7)無權處分未得到權利人追認
善良風俗的概念
1.一切公平和正義的思想者的禮儀感。
2.與所有具有公平合理思維方式的人的體面感和正義感相符合。
3.人們不得通過法律行為,使得不道德的行為變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的類型
1.過度限制自由
妻子對丈夫的限制;
公司對股東的限制;
運動員服用興奮劑的約定;
買斷父母的權利(父母不得與孩子交往);
提供個人隱私的約定;
棄權行為:放棄訴權
2.暴利行為
高利貸;
租賃暴利;
過度擔保;
3.違反職業道德
不正當競爭行為;
律師返還中介佣金;
醫生、教師收紅包;
4.違背社會道德、公共秩序
借腹生子;
遺囑限制(離婚或繼承);
遺囑(全部遺產都給情婦)
5.惡意侵害他人權利
誘使他人違約,侵害他人債權
甲被乙家的狗咬傷,要求乙賠償醫藥費,乙認為甲被狗咬與自己無關拒絕賠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9-3-1)
A.甲乙之間的賠償關係屬於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
B.甲請求乙賠償的權利屬於絕對權
C.甲請求乙賠償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D.乙拒絕賠償是行使抗辯權

  
2.權利毀滅的抗辯
主張請求權雖然一度發生,但嗣後已經消滅。
(1)清償、代物清償
(2)提存
(3)抵銷
(4)免除
(5)混同
(6)撤銷權的行使
(7)權利不當行使:權利失效
權利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據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債權人不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債權人不得再主張其權利。
房屋租賃契約解釋16: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契約或者認定轉租契約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擅自轉租,而長期沉默,而且每6年仍與承租人續租一次。
買受人明知物的瑕疵,依然繼續使用,造成出賣人信賴,即喪失解約權。
僱主在相當期間內不解除契約,造成雇員信賴,僱主日後再解除,有違誠信原則。
有限公司股東不行使優購權導致第三人產生信賴,該優購權不得再主張。
有限公司增資時,其股東不行使優先認股權,導致第三人產生信賴,該優先認股權不得再主張。
商標權人對未註冊之商標不行使權利,因信賴關係成立一種具有價值之占有狀態,商標權人即不得再提出異議。
權利失效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均有適用。
(三)抗辯權(具有永久性)
1.永久的抗辯權:
使得請求權的主張,永被排除;
如訴訟時效抗辯權;
2.一時的抗辯權:
僅使得請求權一時不能行使而已;
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
1.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2.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甲乙訂立買賣牛契約,沒有約定付款和交貨的先後順序,甲沒有付款,乙可否抗辯,不交付牛?
甲先提供煤炭,乙後支付價款。但是甲提供的煤炭質量很差,而且含有雷管,經常爆炸,乙可否拒絕付款?
甲報名參加飛翔外語學校的輔導班,有先付款的義務。但是在付款之前,該學校校長被捕,帳戶被查封,資產流失嚴重,甲可否抗辯,先不付款?
3.限制請求權的抗辯權
如:不能阻止執行請求權,但可導致一個保留有限責任的判決。
繼承人基於限定繼承的抗辯權;
股東基於有限責任的抗辯權;
1.依據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得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
如解除、撤銷、終止。
形成權在最近10年從單純的權能或法律地位,發展成為權利。
2.形成權賦予其權利人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對另一個人的法律狀況予以可能不利影響的權能。
如終止、消弱或變更另一個人的權利;
3.形成權賦予權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之法律之力,
相對人只能受到拘束,須容忍該法律效果,必須保護他免受不公平結果的損害。

以法律關係的變動為標準

1.使法律關係發生(積極形成權)
法定代理人對限人雙方法律行為的追認權;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優先認股權的行使;
2.使法律關係內容變更
(1)選擇之債的選擇權;
台民208: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2)顯失公平契約的變更權。
3.使法律關係消滅(消極形成權:典型的形成權)
解除權、
撤銷權、
終止權

以法域被標準

1.債權法上的形成權:
撤銷權、
追認權、
選擇權、
解除權、
抵銷權
2.物權法上的形成權: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3.婚姻法上的形成權:
婚姻撤銷權
婚姻法1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繼承法上的形成權:
遺贈的接受與拒絕
遺贈: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並在死後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

以是否約定為標準

1.約定形成權:
當事人約定的形成權。
如:當事人可約定契約解除權
2.法定形成權:
法定的形成權。
保險契約的解除權;
委託契約的解除權;
不定期租賃契約的解除權;
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權;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形成權的行使

1.單純形成權及形成訴權
(1)單純形成權
依據權利人的意思為之,於相對人了解時,或達到相對人時生效。
(2)形成訴權(裁判上的形成權):
形成權的行使,必須起訴,而由法院作成形成判決。
如撤銷婚姻、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因為其影響相對人利益甚巨,或為創設明確的法律狀態,由法院審究認定形成權的要件是否具備。
形成之訴權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因為上述領域,不確定性讓人無法忍受。
親屬法上的離婚,對子女婚生地位的撤銷,父子關係的承認。
商事公司中,股份公司的決議必須通過訴訟才能撤銷。
2.形成權行使的除斥期間
(1)就某些形成權設定存續期間,以早日確定當事人的法律關係。
如對重大誤解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
契約法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若干形成權的行使未定期間者,於他人當事人催告後,逾期未行使的,形成權消滅。
(3)未設有存續期間或催告的規定,如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
但同時有權利失效原則的適用。
3.相對人的保護
(1)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但條件的成就與否依據相對人意思確定的,或者期限明確者,除外。
如:如果承租人逾期1個月還不支付房租,則解除契約。
(2)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表示不可撤回原則,保護相對人的信賴。

形成權的移轉

形成權不得單獨讓與,僅能附隨其法律關係而移轉。
如買賣契約中的債權讓與,並不能移轉解除權。
買賣契約當事人地位的概括移轉,則解除權隨之移轉。

民事義務

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A真正義務
是指關涉他人的義務,義務不履行損害的是他人的利益。
B不真正義務
是指債權人自己照顧自己的義務,否則,債權效力會減損。
不真正義務,該義務的違反僅僅發生減免賠償金額的不利益,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
如損害發生後,如受害人不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就該擴大部分不得要求賠償。
民通114: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契約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如買受人怠於檢查標的物的瑕疵;
被保險人怠於向保險公司報告保險事故。
乘車人明知駕駛人無照駕駛,還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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