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其含義包括:(1)義務人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如債務人應履行債務,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等。(2)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其義務,否則要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
義務的範圍是由權利限定的,超過權利人權利限定的範圍,義務人沒有必為某種行為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義務
- 外文名:duty in civil affairs
- 釋義: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
- 性質:義務的範圍是由權利限定的
- 地位: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