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律關係主體

建設法律關係主體是建設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是指參加建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範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在我國,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十分廣泛。

(1)自然人或公民。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是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最基本的形態,一般包括本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廣泛。自然人在建設活動中可以成為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例如,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監理T程師等與有關發包單位簽訂契約時即成為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
(2)法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法人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建設活動中最主要的主體。
(3)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或依據有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在現實生活中,這些組織也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非法人企業,如一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以及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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