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設定權

名稱設定權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設立人,有權為所設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設定名稱。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名稱的設定。[1]同時,設定名稱必須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不享有名稱權。可見,與姓名權相比,名稱權自主的範圍要小得多。[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名稱設定權
  • 釋義:設立人有權為設定名稱
  • 類型:自由主義、限制主義
  • 特定:原則上對名稱采真實主義
名稱設定權的類型,名稱設定權的相關規定,

名稱設定權的類型

一是採取自由主義,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選定自己的名稱;
二是採取限制主義,法律規定商號、法人的名稱應當表明其經營種類、組織形式,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甚至規定對未設定名稱的,“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應予以規定”。

名稱設定權的相關規定

我國法原則上對名稱采真實主義,企業名稱一般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①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②字號、商號(應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③行業或經營特點;
④組織形式。
與姓名權不同的是,一個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註冊的同行業名稱相同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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