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核發辦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第三條: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項目名稱、性質,設定依據,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行政審批條件,實施對象和範圍,申請材料,辦結時限,行政審批數量,

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核發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第三條: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精神,實施主體為自治區、地級市、縣級人民政府,由自治區、地級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行政審批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發布)第五條規定:
林權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提出登記申請。

實施對象和範圍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申請材料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檔案。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3個月
(二)承諾辦結時限:27個工作日

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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