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設定依據,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行政審批條件,實施對象和範圍,申請材料,辦結時限,行政審批數量,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收回林地使用權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200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九條: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林地使用權:(一)連續兩年閒置、荒蕪的;(二)擅自用於非林業生產的;(三)造成林地嚴重破壞,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九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出現以下情形:連續兩年閒置、荒蕪的;擅自用於非林業生產的;造成林地嚴重破壞,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林地使用權。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精神,實施主體為自治區、地級市、縣級人民政府,由自治區、地級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第九條規定,收回林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兩年閒置、荒蕪的;
(二)擅自用於非林業生產的;
(三)造成林地嚴重破壞,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實施對象和範圍
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
申請材料
申請報告。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