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

發文單位: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發布日期:2009-12-21執行日期:2009-12-21合計:12條。表1: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略)證券賬戶註冊說明書;表2: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註冊資料變更申請表(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
  • 發文單位: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
  • 發布日期:2009-12-21
  • 執行日期:2009-12-21
具體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賬戶註冊,

具體內容

發文單位: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
發布日期:2009-12-21
執行日期:2009-12-21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根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修訂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合夥企業、非法人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到開戶代理機構辦理。開戶代理機構應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關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開戶要求採用實時開戶系統報送數據或郵寄方式辦理。在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請企業認為便利的, 也可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辦理。

第三條

合夥企業、創投企業開立證券賬戶,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其他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合夥組織成立證書)及複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三)合夥協定或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契約及章程(須加蓋企業公章);
(四)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名單、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五)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證明書(須加蓋企業公章),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記載為準,有多名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權書上籤字;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權書上籤字);
(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見附表1);
(七)創投企業還須提交國家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省級(含副省級城市)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創投企業備案檔案。

第四條

合夥企業、創投企業在填寫《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為企業全稱(如合夥企業全稱中含有“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等字樣不可省略),“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一項應為營業執照中的註冊號。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按營業執照記載填寫,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填寫委派代表姓名。“合伙人或投資者名單”一項應填寫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的姓名/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承擔責任方式,承擔責任方式填寫“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責任”。

第五條

合夥企業、創投企業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企業類型、營業期限、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或負責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資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及時辦理證券賬戶註冊信息變更手續,並提交下列變更申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合夥組織成立證書)及複印件;
(二)變更後的合夥協定或創投企業契約及章程(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發證機關出具的有關變更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四)變更後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負責人變更時提供);
(五)繼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繼任委派書(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夥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時提供);
(六)變更後的全體合伙人或投資者名錄,涉及變更的合伙人或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合伙人或投資者變更時提供);
(七)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證明書(須加蓋企業公章),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記載為準,有多名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權書上籤字;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權書上籤字);
(八)《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註冊資料變更申請表》(見附表2)。

第六條

對於合夥企業、創投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委託交易的證券公司應每年核實其營業執照是否有效、是否通過年檢,如營業執照過期或未通過年檢的,證券公司應督促其及時更正。對於合夥企業、創投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號碼、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負責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資者、企業類型、營業期限發生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督促合夥企業、創投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及時按本指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對於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信息發生變化的,證券公司核實後,應在其櫃面系統以及登記結算系統中予以修改。

第七條

合夥企業、創投企業等非法人組織依法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 日內,提交下列材料辦理證券賬戶銷戶手續:
(一)證券賬戶卡;
(二)企業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三)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四)清算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
(五)《註銷證券賬戶申請表》。
第八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合夥企業、創投企業等非法人組織開立證券賬戶或從事證券投資有限制的,該等組織應當遵守。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為法人或合夥的,其證券賬戶開立業務,遵照法人或合夥開戶的規定。

第十條

本指引未規定的適用本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賬戶註冊

證券賬戶註冊說明書
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及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負責為證券賬戶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開立證券賬戶,用於記載證券賬戶持有人的證券持有及其變更情況,並提供證券賬戶註冊資料的查詢與變更、掛失與補辦、註銷與合併等服務。
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稱、相同身份證明檔案號碼開立多個賬戶的申請人,可選擇開通一個賬戶的網路服務功能,然後登錄登記公司網站,根據網站提示,利用賬戶關聯功能將其他賬戶與該賬戶關聯在一起。此後,申請人可使用關聯賬戶中任一證券賬戶號及密碼登錄登記公司網站,辦理關聯賬戶的證券查詢及相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等業務。
三、申請人在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前,應當仔細閱讀本說明書、《合夥企業證券賬戶註冊申請表》。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籤名後,表示已經認真閱讀本說明書及《申請表》,並同意接受本說明書條款。
四、對於拒絕在《申請表》上籤名的申請人,登記公司或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拒絕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五、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及《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等業務規則的規定。
六、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等開戶註冊資料,並對開戶註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七、申請人應當對登記公司或開戶代理機構錄入的開戶註冊資料予以確認並對確認結果負責。
八、證券賬戶持有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有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登記公司或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申請變更。否則,因此導致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證券賬戶持有人自負。
九、證券賬戶持有人保證證券賬戶的合法合規使用,對因違規使用導致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證券賬戶持有人自負。
十、登記公司及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應當對證券賬戶持有人註冊的開戶資料保密,不得轉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否則,因此導致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登記公司及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承擔。
十一、登記公司及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僅對申請人所提供的開戶註冊資料進行審核,核查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是否有效、註冊申請表所填寫內容與身份證明檔案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但是,這並不表明對申請人所提供的開戶資料作出真實性判斷或者保證。對下列情況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糾紛,登記公司及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不承擔責任:
1.申請人使用虛假資料開戶;
2.違規使用他人合法證件開戶;
3.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自然人和機構開戶;
4.其他違規開戶的情況。
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註冊錯誤,登記公司及其委託的開戶代理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三、登記公司修訂業務規則及本說明書時,應當公告提示,不須知會每個申請人和證券賬戶持有人。申請人和證券賬戶持有人應當按照修訂後的業務規則及《證券賬戶註冊說明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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